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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9-2 上海市宜川中学制度(2020修订)
   来源:宜川中学

 

上海市宜川中学报销管理制度................................................................................ 4

上海市宜川中学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6

上海市宜川中学采购管理制度.............................................................................. 20

上海市宜川中学差旅费管理办.......................................................................... 22

上海市宜川中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25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26

上海市宜川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9

上海市宜川中学合同管理规定.............................................................................. 32

上海市宜川中学内部控制考核评估方案.............................................................. 34

上海市宜川中学票据管理办法.............................................................................. 35

上海市宜川中学施工管理制度.............................................................................. 37

上海市宜川中学现金管理办法.............................................................................. 40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稿).......................................................... 42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流程图.................................................................................. 44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45

上海市宜川中学班费使用管理制度...................................................................... 58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推优评优工作的管理办法.................................................. 60

上海市宜川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68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办法.............................................................. 70

上海市宜川中学团员发展管理办法...................................................................... 71

共青团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 76

团代会、学代会换届选举管理办法...................................................................... 76

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团委及学生会部门架构图及职能要求.................................. 78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研学旅行管理办法.............................................................. 83

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86

上海市宜川中学职称评审控制程序...................................................................... 95

上海市宜川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98

上海市宜川中学外事活动管理规定.................................................................... 102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聘工作管理制度.................................................................... 106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录取作管理制度............................................................ 108

上海市宜川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 110

上海市宜川中学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112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16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申请流程图................................................................ 118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119

上海市宜川中学派车登记表................................................................................ 120

上海市宜川中学车辆管理月度统计表................................................................ 121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流程............................................................ 122

上海市宜川中学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图................................................................ 123

上海市宜川中学现金流程图................................................................................ 124

上海市宜川中学一般采购流程图........................................................................ 125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流程图................................................................................ 126

上海市宜川中学支出流程图................................................................................ 127

上海市宜川中学资产流程图................................................................................ 128

海市宜川中学“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流程........................................ 129

上海市宜川中学新生录取工作流程图................................................................ 136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 137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工作规范要求.................................................................... 139

上海市宜川中学自主招生工作流程图................................................................ 142

关于转发《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143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147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5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17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00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 212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19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22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26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42

“上海普陀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245

普陀区中小学微信群管理办法............................................................................ 249

学校校园广播电视台管理办法(试行)............................................................ 253

校园网(平台、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办法.................................................... 254

普陀区教育系统网评员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56

关于下发校园意识形态阵地、新媒体、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258

 

 

 

 

 

 

 

 

 

 

 

 

 

 

 


上海市宜川中学报销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教育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学校财务室在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前,经办人员应将所需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并交至学校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在确认原始单据齐全后方可支付款项。

1、填单:经办人员填写现金付款申请单或银行(额度)付款申请单(见附件1)。对分期支付的款项,需注明所支付期数;用专项资金支付的款项,需注明专项资金名称。

2、提供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经办人员需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票据,如:发票、收据、结算票据等。票据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单位名称、开具日期、发生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总金额、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开票人姓名等。

1)购买物品应附上购货清单。

2)发放物品应附上发放清单。

3)教职工休养支出、保险支出应同时附上人员名册。

4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款结清应附“工程审价审定单”,如学校有5万元以下“工程审价审定单”也需附上。

5)根据业务发生情况,需提供相应的通知、合同、协议等。

64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原件由学校发展部存档,复印件交财务室。

7)学校发生会务支出,需提供相关会议通知等。

8)学校发生出国人员培训、考察等业务,需提供教育局的批文或相关通知。

3、审批:“付款申请单”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及分管校长、学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审批权限:后勤保障部主任100元以下;后勤分管校长1000元以下;校长1000元以上(4万以上校务会讨论通过)。

5、付款:经办人将“付款申请单”、原始票据及附件交至学校出纳人员,出纳员审核无误后,根据实际情况完成现金、银行或额度的支付手续。

6、其他:如提供虚假发票,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规定,从20151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3

 

附件1:“上海市宜川中学现金付款申请单”

“上海市宜川中学银行(额度)付款申请单”

附件2:“上海市宜川中学报销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财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学校资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行为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财产管理,维护校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建立校管理的规范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减少学校资产的消耗,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寿命,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它具有为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提供或创造客观条件的某种经济权利或经济潜能。本实施细则所提及的学校资产仅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低值耐久品等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学校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促进各类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章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要求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一切学校资产都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学校应建立学校资产分级管理网络(每学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分工协作。

一、我校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以校长、分管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后勤保障主任、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学校资产管理员和校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二、学校根据后勤、行政、教学的特点,指定后勤保障部、学校发展部、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等职能处室负责相关部门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学校资产。

 

 

 

                        学校财产管理网络图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校长、分管校长工作职责

1、主持制定学校财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负责和指导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3、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学校资产的购入、新建、调进、调出、报损报废的审查、审批。

4、组织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检查工作,对有关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和部门进行必要的奖惩。

二、后勤保障部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各项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每学年及时调整管理网络人员的变动和修订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分管校长督促、检查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全校学校资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

4、及时做好学校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

三、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工作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后期保障部主任和学校资产管理员做好学校资产的入库审核、报废的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每月与学校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的核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

3、辅导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及时、正确建好、记好各类学校资产帐和凭证的规范装订。

四、学校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学校资产的全面建帐、记账、学校资产档案立卷等工作,运用固定资产ETE软件对学校资产管理资料进行处理。

2、定期与各部门保管员清查、核对学校资产,每月与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做到帐物相符,月月结报;掌握全校财产管理动态,及时向后勤保障部主任反馈管理信息。

3、检查督促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在各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与实际管理环节发生矛盾时,主动及时向领导提出修改建议。对于个别部门或个人不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后勤保障部主任汇报。

4、指导各级学校资产保管人员及时正确的建好、记好各类学校资产账和年终装订好凭证,如实反映本室学校资产物资的增加、减少变化情况。

五、部门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

1做好学校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报损等审核手续。

2、督促检查本部门学校资产保管员或个人做好学校资产的登记(或整理)、保管、维护、清查工作。

六、部门、科室、班级学校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科室或个人所保管的学校资产实体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好。

2、保管好本部门、科室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并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员核对,做到帐帐相符,经常检查核对本部门、组室或个人保管的财产,做到帐物相符。

3、发现学校资产非正常损坏与遗失,及时查明原因,向部门分管负责人汇报。

4、认真记录本部门、科室各类学校资产账,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员签发的入库单、报损报废单、调拨单,据实登记有关帐目,并规范装订凭证票据。

第三章 资产的采购

第六条 采购的原则是必要、安全、合理、有效、经济、规范。

第七条 采购程序

见《上海市宜川中学计划采购管理规定》、《上海市宜川中学临时采购管理规定》。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分类及编码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现行标准:一般设备为1200元,专用设备为1500元。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作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军事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具、服装、动物等)。

固定资产编码要能反映财产的类别、小类与基本属性,有部颁目录的需包含在编码中。

二、资产的增加和减少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1、增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a.征用土地结束。

b.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

c.购进房屋、构筑物。

d.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成批移交的土地、房屋、构筑物。

e.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或移交的房屋、构筑物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f.房屋、构筑物扩建、改建、大修的净增值部分。

房屋、构筑物竣工(购进、改扩建、大修、接收)交付使用后,由基建负责人根据工程决算审核单及有关材料,会同会计汇总整个工程的全部费用,填写《基建工程项目完工核算单》一式四份,经分管校长签字后,一份交会计室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账户的依据;一份交学校资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分类账,学校校舍登记表或学校构筑物登记表,学校校舍、建筑物结构面积汇总表;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报送区教育局。

2、减少

拆除、毁损房屋、建筑物,按面积或数量计算,减少原价。应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申请表》(见附件四),申请表一式五份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退还三份,一份交会计据以记账,一份交学校资产管理员据以登记有关账册,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二)设备(含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其他设备,下同)

1、增加

1)设备的计价

a.购入的设备按购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b.计价有偿(无偿)调拨的设备按全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c.接受捐赠的设备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设备价值。

d自制设备,由经手人会同会计按所支出的工料费填制《自制设备核算表》,由分管校长签字后,作为入库依据。

e.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设备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f.设备增配零部件,原则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设置《贵重设备维修登记表》,在此表中登记;如零部件的价值较大,原设备确实增值,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2)登册入账

对购入、调拨、自制和受赠的设备由学校资产保管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由经办人、学校资产管理员、领用人签字,经财务主管签字后,一联随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室,一联作为学校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等相关账册的凭证,一联留存或交领用部门(人)。

2、减少

1)经长期使用,不能修复,且确属非责任事故,已不能使用的设备,或由于各类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失,由使用部门保管员(个人)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分管学校资产负责人审核,按报损报废审批权限审批后,会计、学校资产管理员才能作账务处理。

2)学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资产中心,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均需凭区教育资产中心出具的《调拨单》调拨,《调拨单》应有调入调出单位的财产专用章,由学校资产管理员按规定计价,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发货。如属计价有偿调拨,还应有会计收款凭证。会计、学校资产管理员凭《出库单》、收款凭证与教育局的《调拨单》记载有关账册;如属计价无偿调拨,会计、学校资产管理员凭《出库单》与教育局的《调拨单》记载有关帐册。

3)设备由于责任事故损坏需个人赔偿的,必须在会计室收到赔款后,才能办理报损手续。

4)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报损报废审批权限:

属于低值耐久品的资产,查明原因,由各部门财产保管员或使用人向学校资产管理员说明报损原因,并将实物归还给学校资产管理员,由后勤保障部审核后,分管校长批准。

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查明原因,由学校领导审核后,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报普陀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凡属于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报教育局资产中心批准,低值耐久品报损报废学校有权批准。需要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规范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范围而决定),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之前完成需要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报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学校学校资产领导小组应提出书面处置方案,处理的残值必须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隶属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实行财政集中管理办法,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开具发票,统一入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对于电教设备设施更新报废时,必须保持原有状态经教育局计财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研论证后决定处置意见,学校不能先更新再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5)设备的领用、内部调拨

a.对购入、调入、受赠、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后直接领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并开出,学校资产管理员可凭上述“两单”登记固定资产账。(计算机管理为两单合一,即《验收入库单》)

b.设备从一部门(人)转移到另一部门(人)为内部调拨。内部调拨由分管校长、后勤保障部主任统筹安排。

设备调拨时,使用部门或个人领用固定资产, 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联,经主管部门、后勤保障部签字,分管校长批准后,一联交学校资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布账和使用部门或个人的领用清册。一联由调入部门(人)留存,一联由调出部门(人)留存。(计算机管理,为《固定资产调拨单》)。

c.部门之间因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设备发生转移,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员,补办调拨手续,填写《领用单》(或《调拨单》)。

(三)图书、音像资料

1、增加

使用部门、组室与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图书、音像资料。该类固定资产的采购一律由课程教学部有计划地统一征订。图书、音像资料都由图书馆(室)保管,按图书管理办法编码,供借阅。

购回的图书、音像资料由图书馆(室)填写《图书入库单》与《图书入库分类表》,各一式三份,一份图书馆自存,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一份交学校资产管理员核实签字,并根据《入库单》和《分类表》登记固定资产图书分类账;一份和发票一同交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核实发票与入库单的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学校资产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分管校长签字与否,手续完备后予以报销,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音像资料包括录音磁带、录像带、软盘和各类CD片,但不包括空白带(片)。

受赠、调拨的图书、音像资料也应办理入库手续。

本校制作的音像资料也可估价入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2、减少

1)读者丢失图书(含音像资料,下同),按规定赔偿。由图书馆向读者开具赔款通知书到财务部门交款,由财务部门开出收款凭证,读者将交款收据反馈给图书馆。同时图书馆按图书原价填写《图书注销表》和《分类表》,一式三份,由学校资产管理员签字后,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学校资产管理员,一份和交款收据图书馆留存(年终按凭证装订要求规范装订),分别据以登记有关账册。所收款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图书破损或其他原因损失需注销时,应填写《图书注销表》和《图书注销分类表》,各一式三份,经课程教学部主管主任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才能减少图书。一份自存(年终按要求规范装订),一份交学校资产管理员,一份交财务部门,分别据以登记有关账册;

三、固定资产的账册、报表

(一)财务部门设置一套账

固定资产总账,控制全校固定资产总值,在总账上设立“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对应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下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学校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ETE软件要求,统一入帐

1、固定资产分类账(按六大类设置,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类,一般设备类,专用设备类,图书、音像资料类,文物陈列品类,其他类)。

2、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品种、规格设户,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如计算机、单双人课桌、方凳、空调等等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

3、固定资产使用分布账,按品种、规格设户,记载固定资产领用和分布情况(如计算机、单双人课桌、方凳、空调等等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

4、部门、组室或个人固定资产登记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学校资产管理员留存,一份交部门、组室保管员或个人保存。(计算机管理为《领用情况表》,下同)

四、建筑物、图书、教学仪器的账表的设置:

1、土地、房屋、建筑物:

a.学校各类平面图、示意图。

b.学校校舍登记表。

c.学校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登记表。

d.学校房屋结构面积汇总表。

e.学校校舍用途分类汇总表。

2、图书

a.学校图书分类账(学校资产管理员与图书馆管理人员建立对应的账册)。

b.学校图书明细账(图书馆管理人员持有)。

c.学校资产管理员与图书馆设置录音磁带、录像带、碟片、VCD等所有音像制品的分类账,登记各类数量、金额。

3、教学仪器与电教设备

a.实验室与有关功能室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学校资产管理员)。

b.实验室和功能室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设施登记清册(学校资产管理员、各实验室管理建立对应的清册),教学仪器低值易耗品同教学仪器固定资产采取二账合一的账册设置法。

第九条 低值耐久品的管理

一、概念、分类及编码

概念: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资产,列入低值耐久品。由于固定资产的标准的提高,低值耐久品的数量增多,必须加强低值耐久品的管理。

  分类:

  1.家俱类;        2.家用电器类;

 3.医疗卫生器械;      4.办公用品类;

 5.文体用品类;       6.劳动保护用品类;

 7.厨房用品类;      8.器械工具类;

  9.绿化、清卫用具类;    10.其他类。

编码:低值耐久品的编码要求与固定资产相同。

低值耐久品的增加、减少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但财务部门不记账。对于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和材料的同一原始凭证,学校资产管理员应会同后勤保障主任、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确认各物品的性质,分别填制《验收入库单》。

二、低值耐久品的领用、调拨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

三、低值耐久品的账册

1、低值耐久品明细账,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记载低值耐久品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与金额。

2、低值耐久品使用分布账,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根据低值耐久品领用情况登记。

3、理、化、生实验室须有低值耐久品手工帐册,且经常与财产管理员核对,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分类

概念:为教学、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资产。如办公用品、一般工具、建材等等。

分类:

1.教学用品    2.办公用品     3.土杂品       4.水电器   

5.小五金      6.劳保用品     7.会议用品     8.厨房用品      

9.其他用品空白磁带、软盘与光盘(CD)列入材料(教学用品)管理。

二、材料入库

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发票交行政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保管员在核对发票与货物相符后,在发票上签字并开具《材料入库单》(见附件七),登记入卡。然后由采购人员将发票交后期保障主任、分管校长签字。财务部门凭手续完备的发票和《材料入库单》给予报销。

接受捐赠及调拨的材料入库,手续同上。

三、材料领用

1、教职工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在《领用单》上写明领用日期、品名和数量、用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个人填写的领用单发放办公用品,及时在物品分类卡片上减少库存数量,并登记在个人领用账户上。

2、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领用集体办公用品时,按学校的安排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或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直接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填写的《领用单》发放办公用品,及时在物品分类卡片上减少库存数量,并登记在部门领用账户上。

3、非教学常规所用的物品领用,必须提出领用申请由课程教学部、后勤保障部批准后,后勤保障部开《领用单》,领用部门(个人)凭领用单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并记入部门(个人)物品领用账户。

4、零件物品和维修用物品的领用,由后勤保障部专管人员根据用料实际需要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记入个人物品领用账户,专管人员要有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5、如遇特殊情况购回的物品需直接领用,必须征得相应财务主管及分管校长的同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入库、领用手续。

四、账册设置

1、按物品建立明细账(可以卡代账)。

2、按部门和个人建立领用明细账。

第五章  维修和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组室、班级保管员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在查明原因和损失的数量、金额后,除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外,由后勤保障部门提出赔偿意见,报校长室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凡借用学校财产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各班级保管使用的财产,凡正常损坏或人为损坏的均由财产保管员填写《报修单》送后勤保障部安排修理。因人为损坏,主动报修的按原价80%计费赔偿,未报修由管理人员发现则按修理原价赔偿。

第十五条 对损坏学校树木、花卉、草坪者,按照学校绿化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赔偿条款、金额执行。

第十六条 读者丢失图书,应到图书馆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并办理图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损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部门开具收款凭证,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班级、部门、处室均不得收款。

第六章 财产的借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擅自出借。任何人借用学校资产,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借用财产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需经后勤保障部主任同意签字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财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需经财务分管校长同意签字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财产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经校长同意签字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借用学校资产必须由当事人填写借用物品登记本,写明借用日期、借用用途、物品名称、数量及归还日期。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同意。

第二十条 图书的出借,按学校图书出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校范围内,借用各部门(或个人)保管的财产,需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再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学校财产一律凭后勤保障部开具的《出门证》离校。

第二十三条 借用学校的财产,如遇遗失或损坏,参照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财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清查盘点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形式为实地盘点。定期清查盘点和抽查盘点一般在六月底和年底。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的清查盘点的组织

一、学校资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分类账与会计的固定资产分类账核对。

二、学校资产管理员的学校资产领用登记清册与部门或使用人的学校资产领用登记清册核对。

三、部门保管员或使用人依据领用登记清册清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员报告清查结果。

四、学校资产管理员对部门或使用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品进行复查。

五、清查盘点后,对于盘亏的设备、低值耐久品应作详细说明。盘盈盘亏的设备应填制有关单据,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教育局计财处审批后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盘点

仓库保管的办公用品和相关低值易耗品每月盘点一次。盘点结束后,编制《仓库物品盘点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分管校长,一份交后勤保障部主任。对于盘亏物品应作书面说明,经分管校长审核后,作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产移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学校资产保管人员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学校资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因故离职,必须会同校财产管理员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退休、调动、离职时,必须与财务部门、学校财产管理员及各部门、科室(个人)核对所管理的学校资产账册和所管学校资产,并会同校财产管理员与接替人员共同进行财产的盘点。如出现该级财产管理员工作调动、退休或因故离职而造成该岗位空缺的情况,则由该处室负责人暂时接收该处室财产,直至新财产管理员到岗。

第二十九条 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完成已经受理的学校资产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二、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三、账册封面上应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财产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第三十条 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学校资产保管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资产管理员监交;学校学校资产管理员移交,由分管校长负责监交,后勤保障主任和主办会计(财务管理员)参加监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验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 不允许封包移交和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

第三十四条 前任移交的待处理事项,后任有责任协助处理。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班级财产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综合性量化评价,上报到学校,并纳入班集体评价体系,作为对班主任及所在班级的评价依据。对在班级财产管理中表现较好的班级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十室的财产管理,每年年底进行清查并结合常规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管理较好的部门及个人通过专项奖励的形式进行鼓励,管理较差的部门及个人除不给予专项奖励外,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安全奖。

 

第九章: 附件

 

上海市宜川中学采购(维修)经费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申请使用金额

 

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托付

采购方式

 

经费来源

 

申请理由

(可另附附件)

 

     

部门主任

 意见

                   签字:

                   日期:

复核

                   签字:

                   日期:

审批

                   签字:

                   日期:

校务会研讨

 结果

                   签字:

                   日期:

备注:

申请资金高于4万元需校务会讨论。


上海市宜川中学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对我校物资采购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学校资产管理的安全、合理、有效、经济、规范,制定管理制度以下;

一、职责分配

1、实验员、图书馆馆长、水电主管、教研组长等负责请购。

2、部门主任、分管校长负责审核。

3、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负责审批。

4、后勤保障部、学校发展部负责物品的调配、购买。

二、请购

 1、填写请购单:请购者(实验员、图书馆馆长、水电主管、采购主管、教研组长等)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填写《上海市宜川中学采购申请表》(特殊情况例外)。应急采购应补填《上海市宜川中学采购申请表》,并进行说明。

2、审核:请购者交部门主任审核签字。

3、复核:部门主任交后勤保障部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该请购物品是否属计划采购;是否有库存;是否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物品的估算金额等。

4、审批:供应组按学校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请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大额资金采购(4万元以上)须报校务会审批。

三、采购

1、采购实施

要以最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及各类上级的文件精神为依据,如采购金额超过4万元,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三人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项目均按规定程序实行先报送采购计划后实施采购。采购小组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过程要建立记录制度,由分管校长在校务会上进行通报。

采购由后勤保障部及学校发展部负责,按请购单要求进行采购。大宗商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相关程序申报;小宗商品:按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审批完毕后,由相关部门购买。

2、采购要求

1)、网上查询欲采购物品的价格。

2)、实地考察至少三家供货方的价格和质量。一般以大型超市及大型公司为对象。

3)、采购者须到学校指定供应商处购买。

4)、采购时对数量、规格、质量、金额及购物凭证等进行仔细核对。

5)、采购物品必须明折明扣,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如确有依规定的回扣也必须如实地入帐,不得私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6)、如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必须依有关规定办理。

7)、采购要及时通报,及时到位。

四、验收

1 物品与票据对照:仓库保管员对所有购进物品进行验收。物品必须与请购单、发票上的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相符。

2、签字:经验收确认无误后由经手人、验收人、主管在采购凭证上签字。

 五、入库

经仓库保管员验收无误后入库。根据财产管理办法将所购物品分别记入固定资产、低值耐久、消耗品帐目并填写《入库登记表》。

附:

学校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 分管校长

组员:采购部门及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员

如果涉及到专业设备采购,则采购小组需増加一位部门专业教师作为小组成员参与设备采购前期的讨论。


上海市宜川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上海市宜川中学差旅审批表》(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http://www.czj.sh.gov.cn/zcfg/gfxwj/xzzfl/xzsy/201403/W020140314629134036088.jpg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购买公务机票,按照《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附件2)。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转嫁其他单位。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车票、住宿费发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并保留刷卡POS单和相关发票。

第二十三条  出差需要借用学校公务卡的,需办理借用手续,经领导审批后领取,并在完成出差任务后,及时归还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无报销凭证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等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出差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


上海市宜川中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需要调整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流程实施(见附件2)。调整项目的完成   时间截止至每年630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四、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区域内校际间收费水平基本相当。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见附件34)。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的,应按实计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继续做好学生各项帮困工作,逐步加大对在校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建立代办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59

(2019年续用)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公务支出(详见附件《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结算项目列表》)。

二、公务卡持有人

学校发展部主任、后勤保障部主任、采购主管各持1张。

三、公务卡使用程序

(一)核对

1、核对请购项目(或其他使用项目)是否属公务卡使用范围。

2、核对审批流程。

(二)用卡

1、常规采购,由公务卡持有者直接完成款项支付。

2、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采购,由公务卡持有者陪同采购者完成款项支付。

(三)结算

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公务卡保管

公务卡原则上只做单位消费使用。

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包括密码等信息。

五、公务卡借用

在公务卡持有人无法陪同支付消费情况下(如外出会务、培训等),使用者可按照要求申请借用(借用申请表见附件)。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申请表

2、校长审批

3、领卡(持卡人修改密码)

4、用卡

5、及时还卡

 六、遗失

 如公务卡不慎遗失,请公务卡持有者及时挂失和补办,并及时查询遗失期间该卡的消费情况。

 

附件1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借用申请单

借用人

 

所属部门

 

用卡事由

 

借用期限

 

用款额度(元)

 

借用卡号

 

领导签字

 

 

 

附件2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结算项目列表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上海市宜川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受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专用设备≥1500元、一般设备≥1000元。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椅、名贵花木、图书)业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可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

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1、新增固定资产一般通过购置(市场采购、政府采购)、调入(有偿或无偿调拨)、自制、赠送(单位或个人赠送)、盘盈(在物资核对过程中有物无帐的物)等所得。任何一种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都要附有相应的请购单、调拨单、自制人证明、赠送单、盘盈经手人证明。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新增后,资产管理员对照实物和发票进行验收(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均要验收),验收时对照采购计划、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金额、逐项验收。精密贵重设备,如计算机、多媒体、钢琴、空调等要会同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单,方可入账和入库。

第四条: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本着“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级和总务处二级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做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指对库存物资做到账单清楚,存放有序,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动态管理一是财产的进、出过程管理,二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要加强动态管理,既做到物尽其用,又对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要多加关心,注意其流向,以防挪作他用或失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对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压力容器等)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作。

3、学校校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杜绝任何使用中得不安全隐患,以确保校舍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处置

1、总务处每学年会同财产清查小组,对学校资产每学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存档并送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捐赠、出售等处置,必须按《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普教办〔2008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后,资产管理员要在ETE软件中及时登帐,并制作相应的正副卡片和标签。贵重物品还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包括说明书、维修卡、发票复印件等),做好部门领用准备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处理

1、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要根据资产的运作状况及时作增减值处理。增减值处理另附件。

2、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还要及时进行内部的转入和转出的帐物处理。转入和转出指学校内部一个使用部门转入其他使用部门的物资,其管理权属发生了转移,必须立即在各分户账户中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账务注销的管理

物资注销一般通过盘亏、毁损、报废、调出等途径进行,注销物资都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及时作出帐物处理。

 


上海市宜川中学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使学校对所有合同的签订及签订后的履行进行制度化、程序化管理,特对合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职责分配

1、各部门合同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审核及相关事宜的办理,并落实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履行及具体执行人员。

2、分管校长对合同的的签订及履行全程监管,并对校长负责。

3、各部门合同项目负责人(校级领导)作为校方代表签字。

二、合同的签订

1、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作方资质的审查。先通过网上及其他途径的信息查询,金额超过10万元或有关安全的合同须到厂方(上海市内)实地考察。厂方在外地且路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实地考察;路程在500公里以内且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上的须实地考察。

2、合作方确立:以货比三家为原则,经过对合作方资质审查及所有考察后确立最终合作方(合同金额超过4万元的须通过校务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作为合同附件材料进档;需报教育局备案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

3、谈判: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同内容细节(主要包括合同金额、合作项目要求、售后服务等)与合作方进行反复商谈,在确保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形成合同内容(本条程序可与上条程序同时进行)。

4、合同签订: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同要素(时间、地点、金额、项目等)核对细则,再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生效,完成合同签订。

三、 合同保管

合同签订后3天内须将合同原件交学校档案室编号保存,项目负责人保存一份复印件,并确保合同的保密。

四、合同执行

1、采购合同;

采购:按照《上海市宜川中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

售后服务:对照合同,对质保期内外的售后服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付款:按照合同要求的付款方式付款,但在合同签订时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2、施工合同

施工队进场: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完成安全协议的签订、施工人员资质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登记(资质须提供证明材料)。

施工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可委托监理公司)、增减项目确认、场地环境管理等。

验收:主要针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校方受技术局限的项目委托监理部门验收。对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委托审计公司审计,并将有关材料与合同一起入档。

3、服务合同

人员管理:主要针对服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岗位形象、业务能力等。

服务过程管理:主要通过巡视检查,对服务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过程监控,并形成评价,定期对服务公司进行反馈,需改进和调整的地方,要求对方立即采取措施,特别对于人员调整的问题,服务公司须无条件执行。

4、其它类合同

责任主体:谁签订谁负责,签字者为责任主体。

过程管理:签字人全面负责对合同进行过程管理,管理过程可以委托他人(也可多人),但签字者为第一责任人。

 

20183

 

 

 

 

 

 

 

 

 

 

上海市宜川中学内部控制考核评估方案

类别

评估指标

评估得分

单位

层面

60分)

1. 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14分)

 

2.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6分)

 

3. 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8分)

 

4. 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16分)

 

5. 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6分)

 

6. 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10分)

 

业务

层面

40分)

7. 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7分)

 

8. 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6分)

 

9.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7分)

 

10. 资产管理控制情况(6分)

 

11. 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8分)

 

12. 合同管理控制情况(6分)

 

100分)

评估总分

 

 


上海市宜川中学票据管理办法

一、银行票据管理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同城业务支付凭证和业务委托书等。

银行票据的购买。出纳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银行“收费凭条”,及时、适量购买各类银行票据。买回的银行票据应当及时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银行进行处理。

银行票据的使用。出纳员应分账号完成银行票据购入、使用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应当按照顺序号依次使用银行票据,并序时登记使用情况。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交还记账会计,随同记账凭证一起装订。

银行票据的保管。出纳员应当将购入的各类银行票据妥善保存于保险箱内,做到人走柜锁。

二、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包括学杂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学杂费专用收据使用范围:学费和各类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使用范围:上缴学费。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范围:上缴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等。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收取学生的各项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等。

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财政票据的领用。

出纳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结算中心收据购买申请表”,从会计结算中心记账会计处领取各类票据。

出纳领用票据后,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记账会计处进行处理。

财政票据的使用。

出纳员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类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出纳员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票据的记账联和存根联不用加盖印章,但收据联必须加盖收费专用章。

财政票据的核销与装订。出纳员应当将使用完的票据交还给会计结算中心记账会计。由记账会计进行票据的核销与装订,同时完成“票据领用销号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财政票据的保管。记账会计应当将装订好的票据连同票据领用销号登记簿交还学校档案室妥善保管。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610


上海市宜川中学施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的局修、零星修理、绿化、场地等施工项目的管理,确保学校设施设备更经济、有效的使用,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配

1、分管校长:策划指挥、组织协调。

2、后勤保障部:为责任部门,主任为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学校发展部为参与支持部门。

二、工程立项

每年6月底前,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后勤保障部提出下一年项目计划,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须进行校务公开;50万元以上项目,还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立项。

学校全年度施工项目经费总和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确定工程计划

    由后勤保障部组织,召开项目讨论会,沟通相关要求,协商相关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性意见,形成工程计划。

四、施工队伍选择

1、年度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零星修理、绿化、场地项目,由学校自行安排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年度预算金额介于50万元~200万元的零星修理、绿化、场地项目,项目实施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为电子招投标,学校必须按正规的招标流程(约需45天)来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流程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3、年度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水、电、煤等配套项目,由学校自行安排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4、年度预算金额大于20万元的水、电、煤等配套项目,项目实施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为电子招投标,招标流程同2

五、合同及附属合同的签订

1 合同签订:施工前需签订工程合同,后勤保障部为合同签订的执行部门(见《上海市宜川中学合同管理规定》)。原则上采用基建中心下发的范本合同,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不得改动款项。学校应与施工单位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廉洁协议书、安全协议书。

2、查验资质:签订合同时,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并仔细查验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并留存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单位加盖的公章应该与施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施工单位的签署人应提供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3、签字生效:合同签字盖章前,后勤保障部主任须认真核对合同细则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生效。

4、合同备案(局修项目除外)

施工项目开工前,学校应填写《普陀区学校零星修理、场地、绿化、水、电、煤配套等施工项目报备表》,并将该表和已经签署的施工合同、施工技术方案和工程预算书、质量保证书、廉洁协议书、安全协议书等附件,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等报送区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备案。

六、施工现场管理

1、管理责任部门:后勤保障部为第一责任部门,实施全过程管理,其他部门协助管理。

2 施工队伍管理

进出校门:施工队入驻前,施工队(乙方)须将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放至门房间,由学校保安发放进出证,凭进出证出入校园。同时施工队须制定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将负责人手机号码登记在花名册中,以便联系。

工人资质审查:对有特殊操作的工人要有资质审查,如电工、高空作业工等,一定要持证上岗,否则禁止施工。

施工人员管理:学校在施工期间,原则上不提供住宿场所,施工人员在规定时间段进出学校,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不得有吸烟、赤膊、大声叫嚷等不文明现象,如发现则责令整改。

现场管理:后勤保障部应及时跟踪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做到全程跟踪管理,部门主任及水电工轮流值班,确保时时有管理。如有工程监理,应与监理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做好工程的监督工作。

增项和改项:施工原则上按照合同及施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项和改项。如根据施工情况,确需增项和改项,则由施工方及后勤保障部主任研究好方案后报校长审核,局修项目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基建中心,得到同意批复并得到有关人员的签字后,方能进行增项和改项的施工。

七、竣工结算

1、验收:施工项目结束后,后勤保障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学校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2、审计:施工单位递交决算报告后,后勤保障部应对照施工项目认真核对,核对完毕后将预、决算书及合同递交普陀区教育局审计科,由其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工程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学校应加强预算控制和合同管理,确保审计后的项目结算金额不突破合同价的10%。待审计报告完成后,一份递交基建中心并办理销案手续。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于施工方,然后再支付工程尾款。

3、质保金:支付尾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两周内一次性返还质保金。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3


上海市宜川中学现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现金管理,按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工作。出纳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现金收入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组织现金收取工作,并出具正规收据。

2、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不得截留、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现金支出管理:

1、现金支出范围。学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序号

现金支付项目

1

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

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条件许可应以转账形式支付)

4

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5

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2、出纳员支付现金时,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出纳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填写《提取现金申请表》(附件1)。经审核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提现。

4、支付现金时,应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部门主管、验收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5、在经济活动中,采取公务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6、属于公务卡规定结算项目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买公务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四、接受开户银行对学校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保险箱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

六、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各项现金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填写《现金盘点表》(附件2)。对盘盈盘亏结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八、在现金管理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3、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6、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7、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8、保留账外公款的;

9、坐支。

九、现金内控管理

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

现金盘点表。

提取现金申请表。

现金日记账。

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3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真实反映预算年度内学校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实效性,充分发挥预算对财务收支的导航作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效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

2、会计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根据学校上报的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和各项定额标准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表,报计财科审批通过。

3、计财科下达年度预算财政拨款经费核定表后,由分管校长组织召开各部门预算编制会议,下发各预算执行部门年度预算申请表。

4、学校各预算执行部门结合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表,交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部汇总各预算执行部门支出预算数后,编制学校年度经费使用预算表,报校务会议审批通过。

6、各预算执行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表,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按季编制用款计划交后勤保障部。

7、后勤保障部汇总各部门用款计划后,分别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通过。

二、预算执行与分析

1、各预算执行部门在发生业务事项时,必须根据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如申请额度超过预算计划数的,各部门应按照程序办理预算追加调整,增加可执行预算指标后,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2、出纳员在支付款项之前应当加强支付审核控制。

3、会计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每月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分管校长每季度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预算调整

1、各预算执行部门根据本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对超预算部分以及下一季度用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后勤保障部。

2、后勤保障部汇总各预算执行部门调整申请后,编制预算调整申请表,报校务会议审批通过。

四、决算管理

1、年度终了,会计结算中心记账会计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完成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并下发至学校。

2、分管校长组织召开年度决算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决算情况,并根据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提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预算考核

分管校长组织召开年度预算考核会议,对各预算执行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预算执行部门根据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本部门整改实施方案。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712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彰显“生命之舟 宜航之川”办学理念,结合上海市宜川中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培养宜学、宜时、宜群的宜川学子,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二、评价原则
  1. 记录性: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写为主,真实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经历以及发展状况。

2.导向性: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和学生学习经历进行引导,既有统一要求,又倡导个性发展。

3.公平性:兼顾学校特点,让每一位教师,每一位学生都能发挥评价的主动性,适应学生特点和学校发展需要。

4.公正性: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信息审核、公示投诉、诚信责任追究等制度。

5.参考性:可以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参考。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反映学生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主要反映学生的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5.学校特色指标。特色指标一——“戏剧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戏剧赏析、表演和创作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参加学校戏剧课程和各级各类戏剧创作、演出活动的经历和获奖情况。特色指标二——“科技创新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格,重点记录学生参加学校科创课程和各级各类科创活动的经历与获奖情况。

四、组织管理

1.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及德育副校长任副组长,课程教学部主任、学生发展部主任、团委书记、各学科教研组长、学生心理辅导中心主任、部分家委会代表作为组员,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包括操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在校园网公示。

2.成立学校“研究性学习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主任、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及外聘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要担当起指导、培训学生课题指导老师的职责并负责制定学生“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对学生提交的“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但不负责评定学生“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的学术水平。

3.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分管德育副校长任组长,主要成员由课程教学部主任、学生发展部主任、校团委书记、艺术总辅导员、科技总辅导员、体育教研组长、课程教学部教务员组成,落实信息审核、公示、录入(包括输入、核对、上报三个环节)、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4.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科学、合理。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需求,系统梳理社会实践资源,主动对接社区、社会机构为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提供机会,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的双向签约制度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团组织要制定本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指导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导师队伍,做好本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工作,有序组织学生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开展集体性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

五、工作程序

1.培训与指导

每年高一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发展部统一对新生进行有关综合素质评价的全面宣讲和网上填报操作培训。

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班主任指导学生按时、客观、真实地记录学习和成长经历。在每学期末,指导学生整理、遴选用于撰写“典型事例”的材料,并及时在网上填报“典型事例”的内容。在高中毕业前再次遴选高中三年积累的典型事例,用于撰写自我介绍。

研究课题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参考课题库或引导学生根据生活实际、兴趣爱好自行拟定研究课题,指导学生开展课题研究,并保存好有关研究资料和佐证材料。在高二第二学期指导学生完善研究课题报告,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2.写实与导入

1)学生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国防、民防活动、党团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发展部及时记录学生参加活动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注:党团活动主要指学生参加的各级入党高中生党校培训,以及市、区、校共青团活动。每学期末,由团委负责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出1-2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党团活动)

2)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发展部将学生最近学年获得的体育、艺术、科技活动成绩、运动等级情况、参加学生艺术团情况、参加青少年科学研究院情况、获得专利情况以及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情况(具体见附件23457)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和是否有犯罪记录一律在高三最后一个学期由学生发展部进行统一录入。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学校视情况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消后,其记录不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每学期末,由课程教学部及时将学生本学期基础型课程学期成绩原始分、学生修习的拓展型课程科目及其相应的总学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5)研究型课程主要记录学生高中期间参与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经历,包括学校开设的研究型课程及课内参与的课题或项目,也包括在学校研究型课程之外参与各类调查研究课题或实践项目等。其中,在学校研究型课程内参与的课题或项目不单列,只需列出课程名称,学生参与研究型课程之外的各类调查研究课题或实践项目需单列课题或项目名称,且必须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有记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课题或项目指导教师(非本校的教师需写明所在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证明,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再由学校课程教学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研究型课程一般每学年录入一至两次,在每学年末进行录入。

6)学校专家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指导教师(包括校内外教师或专家)要撰写对代表作的简要评语,保证评语的客观性。高三第一学期末,学校完成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的审核、公示和录入工作。

7)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特色指标”操作办法,作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的一部分。操作办法应包括学校特色指标名称、指标的含义,指标的表现性评价标准,学生表现记录与评价办法,评价人员与程序,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学生“学校特色指标”表现由学校在高三规定时间内根据操作办法评定,学校公示学生表现等第,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公示与审核

所有由学校录入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将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由上海市学生社会实践信息记录电子平台导入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需先在该电子平台公示。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需要事先审核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客观信息与数据,学校再次复审。学校拟录入的信息经学校审核或评定后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每学期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纪实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再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字以及学校盖章后存档。

在公示期内,学校接受本校家长和学生对相关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质询与投诉,学校将设立网上质询与投诉平台、校内信箱及质询与投诉电话:56099583(校办),若查实信息有误,学校将更正并重新审核相关内容。

六、关于综合素质评价记录工作有关特殊情况的几点说明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境外学生可参照《上海市宜川中学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但其纪实报告中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不作达标要求,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提出要求报学校备案。

2、在我校借读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以下原则进行记录:

1)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需由高中学校录入的信息,相关信息由我校公示后移交学籍所在学校进行如实记录,我校负责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其中,每学期基础课程成绩按原始分录入,在信息管理系统内以原始分呈现。

2)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由我校负责。

3)学生学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以及学生电子学生证相关刷卡数据信息根据学生学籍号自动倒入信息管理系统。

3、残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可免除,学校可根据学生残疾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社会机构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的岗位需求,为残疾学生精心选择适合的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55

附件:1.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学科类竞赛项目

      2.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体育比赛项目

3.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艺术比赛

4.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科技比赛

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名单

6.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国防、民防活动

7. 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类型

8. 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时间要求

附件1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

学科类竞赛项目

类型

序号

竞赛名称

国家级竞赛

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

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3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4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

5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6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7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8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市级竞赛

9

上海市中学生时政知识大赛

10

上海市中学生作文竞赛

11

中学生古诗文阅读大赛

12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

13

上海市中学生数学竞赛(高二、高三竞赛项目)

14

上海市中学生英语竞赛(高三竞赛项目)

15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

16

上海市中学生物理竞赛(高一物理竞赛,高二物理团体对抗赛,高三物理竞赛)

17

上海市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18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上海赛区)

19

上海市高中生生物学竞赛

20

上海市中学信息科技竞赛

21

上海市中学生劳动技术竞赛

 

附件2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体育比赛项目

 

序号

竞赛名称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以及世界锦标赛、全国锦标赛等

由市体育局竞体处提供清单

国家级学生体育比赛

 

1

全国学生运动会

 

2

各类中学生体育锦标赛

以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下发的年度竞赛计划为准

市体育局、市教委共同认定的市级青少年竞赛

3

上海市运动会

综合性

4

上海市冰壶锦标赛

 

5

上海市射击锦标赛

 

6

上海市射击冠军赛

 

7

上海市射箭锦标赛

 

8

上海市射箭冠军赛

 

9

上海市青少年自行车锦标赛

 

10

上海市青少年击剑锦标赛

 

11

上海市中小学生击剑冠军赛

 

12

上海市青少年现代五项锦标赛

 

13

上海市青少年马术锦标赛

 

14

上海市青少年帆船锦标赛

 

15

上海市青少年帆船冠军赛

 

16

上海市青少年帆板锦标赛

 

17

上海市青少年帆板冠军赛

 

18

上海市青少年赛艇锦标赛

 

19

上海市青少年皮划艇锦标赛

 

20

上海市青少年举重锦标赛

 

21

上海市青少年柔道锦标赛

 

22

上海市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

 

23

上海市青少年拳击锦标赛

 

24

上海市青少年田径锦标赛

 

25

上海市中学生田径冠军赛

 

26

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

 

27

“民立杯”上海市中小学生游泳冠军赛

 

28

上海市少年儿童跳水锦标赛

 

29

上海市青少年水球锦标赛

 

30

上海市花样游泳锦标赛

 

31

上海市少年儿童体操锦标赛

 

32

上海市青少年艺术体操锦标赛

 

33

上海市青少年蹦床锦标赛

 

34

上海市青少年手球锦标赛

 

35

上海市青少年女子曲棍球锦标赛

 

36

上海市青少年棒球锦标赛

 

37

上海市青少年垒球锦标赛

 

38

上海市青少年足球锦标赛

 

39

上海市校园足球联盟杯赛

 

40

上海市中小学生篮球锦标赛

 

41

上海市青少年篮球比赛

 

42

上海市青少年排球锦标赛

 

43

上海市青少年沙滩排球锦标赛

 

44

上海市青少年乒乓球锦标赛

 

45

上海市中小学生乒乓球冠军赛

 

46

上海市青少年羽毛球锦标赛

 

47

上海市青少年网球锦标赛

 

48

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十项系列赛网球排名赛总决赛

 

49

上海市青少年高尔夫球锦标赛

 

50

上海市武术(套路)锦标赛

 

51

上海市武术(散打)锦标赛

 

52

上海市青少年跆拳道锦标赛

 

市教委认定的体育活动或比赛

 53

上海市学生运动会

 

54

上海市中学生常规比赛

 

55

上海市校园足球联盟联赛、杯赛

 

 

附件3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艺术比赛

 

类别

序号

比赛名称

备注

国家级学生艺术比赛

1

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

 

市教委主办或认可的市级艺术比赛

2

上海市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

 

3

上海市学生音乐节

 

4

上海市学生舞蹈节

 

5

上海市学生戏剧节

 

6

上海市学生艺术设计展

 

7

上海国际艺术节

 

8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新人新作比赛

 

9

夏季音乐节

 

10

上海市学生艺术单项比赛

 

11

学生书法绘画比赛

原加分项目

12

上海市学生新年音乐会

 

 

附件4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科技比赛

 

序号

竞赛名称

 

重大国际性青少年科技竞赛

1

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IOI)选拔赛暨精英赛

青少年信息学国际顶级赛事

2

RoboCup青少年世界杯

世界机器人顶级赛事,全自控机器人竞赛,包括足球、舞蹈、搜救等项目

3

OM世界头脑奥林匹克活动

创新思维国际竞赛

4

DI全球总决赛

创新思维国际竞赛

由教育部主办或与其他部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

5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

6

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

7

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青少年信息学全国赛事

8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青少年信息学全国赛事

9

RoboCup青少年世界杯中国赛

世界机器人顶级赛事中国赛

10

OM世界头脑奥林匹克活动中国区比赛

市教委备案竞赛,OM全国赛

11

DI国际邀请赛

DI全国赛

12

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3

全国青少年航海模型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4

全国青少年建筑模型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5

全国青少年车辆模型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6

全国青少年电子制作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7

全国青少年无线电通信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18

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主办

由市教委主办或认可的市级青少年科技竞赛

19

上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市科协牵头主办

20

上海市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

市科委牵头主办,原加分竞赛

21

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上海地区竞赛

原加分竞赛

22

上海市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

原加分竞赛

23

上海市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

原加分竞赛

24

上海市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

原加分竞赛

25

上海市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

原加分竞赛

26

上海市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

原加分竞赛

27

上海市未来工程师大赛

与上海市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

28

RoboCup青少年世界杯中国赛区上海地区选拔活动

上海选拔赛

29

上海市青少年机器人知识与实践比赛

包括知识竞赛与机器人竞速、智能机器人等实践项目

30

上海市青少年头脑创新思维竞赛(DI)活动

全国赛上海选拔赛

31

上海市头脑奥林匹克创新大赛

有竞赛许可证

32

上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意设计评选活动

与市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迄今举办五届,科技创意类设计竞赛

33

“国际科学与和平”上海市青少年大赛

原加分项目

34

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上海赛区

有竞赛许可证

35

上海市青少年“未来之星”科普知识、创新模型大赛

有竞赛许可证

 

附件5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名单

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交响乐团(南洋模范中学)

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女子吹奏乐团(市三女中)

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合唱一团(同济一附中)

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合唱二团(市北中学)

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仲盛舞蹈团(虹口青少年活动中心)

6.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一团(长宁区少年宫)

7.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二团(杨浦区少年宫)

8.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三团(黄浦区青少年艺术活动中心)

9.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书画社(逸夫职校)

10.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工艺表演一团(黄浦区青少年艺术活动中心)

1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工艺书画表演二团(长宁区少年宫)

1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国福利会少年宫小伙伴艺术团

1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春天合唱团

1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天山中学管弦乐团

1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普陀区青少年中心合唱团

16.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好小囡少儿京剧团(徐汇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17.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沪剧团

18.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罗店中学管乐团

19.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民乐团

20.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影视剧团(市二中学)

2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管弦乐团

2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进才实验中学管弦乐团

2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大同中学管弦乐团

2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复旦附中管乐团

2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管乐团

26.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高境一中管乐团

27.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格致中学弦乐团

28.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弦乐团

29.上海市洋泾中学男声合唱团(筹)

30.黄浦区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民乐团(筹)

31.上海市延安中学民乐团(筹)

32.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民乐团(筹)

33.上海市控江中学行进管乐团(筹)

 

 

附件6

建议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国防、民防活动

类别

序号

活动名称

备注

国家级

1

全国军事训练营

 

市级

 

 

 

1

上海市中学生民防知识竞赛

 

2

上海市中学生民防运动会

 

3

上海市中学生防震减灾知识竞赛

 

4

走近边防线-上海市青少年国防教育系列活动

 

 

附件7

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类型

1、市、区县、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2)上海市中小学生“道德实践风尚人物奖(美德少年)”, 其中包括10个类别,即自立自强奖、自尊自爱奖、明礼诚信奖、正值勇敢奖、勤劳节俭奖、尊老爱幼奖、尊师爱学奖、乐于助人奖、尊重自然奖、敬业奉献奖。

3)区县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4)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2、违纪违规:

1)学校处分: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2)违法犯罪,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但学籍仍旧保留的。

附件8:

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时间要求

一、高中学校数据录入

(一)数据内容与周期

 

高一

高二

高三

第一学期末

第二学期末

第一学期末

第二学期末

第一学期末

第二学期末

典型事例

 

自我介绍

 

 

 

 

 

军事训练

 

 

 

 

农村社会实践

 

 

 

 

国防、民防活动项目

 

 

 

 

党团活动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运动经历与水平

艺术实践经历与水平

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专利情况

违纪违规

 

 

 

 

 

是否有犯罪记录

 

 

 

 

 

基础型课程成绩

 

拓展型课程

 

研究型课程

 

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

 

 

 

 

 

学校特色指标

 

 

 

 

 

 

 

 

(二)录入的流程和时间

    1.数据准备。

填报前,学校需要在线下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对和公示。

每学期末-每学期初的前1周,学校组织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对;每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公示,为期7个工作日。

2.数据填报

可划分记录填报、记录审核和记录确认三个阶段。

1)记录填报:每学期的第3周起,为期2周;逾期不能新增或改动。

2)记录审核:每学期第3-4周,逾期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数据不进入《纪实报告》。

3)记录确认:每学期第5周,逾期未确认的数据默认为确认通过。对于问题数据,若已提交的,在确认周期内,可以修改并重新审核、确认;逾期未修改并完成确认的,自动升级到区县处理,并追究信誉责任。

4)记录公示:每学期第6周。在记录确认阶段通过确认的数据,在系统中予以校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数据正式进入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导入

每年各有关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完成数据导入。

三、社会实践活动数据导入

由博雅网在每学期第二个月学生“记录确认”开始前完成数据导入。

四、体质监测数据导入

由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在每学期第二个月学生“记录确认”开始前完成导入。


 

上海市宜川中学班费使用管理制度

班费用于班级的公共活动、公益活动,它是由班级每位学生平均负担,用于班级学生的公共支出,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班费的收取原则上按照学校的安排,随用随收、一事一结。为了规范各班班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班费使用的效率和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杜绝班费使用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减轻学生负担,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班成立班费管理小组,两名生活委员组成,一名负责班级帐目,另一名负责现金的管理。班主任负责指导和监督班级班费管理小组的工作。     

第二条 班费管理小组负责班费的收取、支出、记账,班主任负责督查班费管理情况,但不管钱、帐。每学期班费收取的标准由学生发展部和年级部统一规定,不得多收,各班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收取班费的,必须要经学生发展部同意,并备案。

第三条 班费管理要做到钱、帐分离。各班生活委员负责记账、报销,统一按时间先后流水记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经费余额准确;班长负责班费的收支,学生代表负责监督。    

第四条 班费支出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班长和班主任签字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报销,所用经费由经手人自负;如报销了未经以上四人签字的无效发票,所用经费由生活委员承担。 

第五条 班上购买小宗日常支出,经办人须事先报告班长和班主任;购买文体用品等较大支出项目,经办人在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召开班委会集体商议决定。    

第六条 班费收支详细情况每月在班上张贴公布一次,每学期结束前在班上张贴公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发展部对各班班费收支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并统一公布各班班费余额,如有贪污挪用班费者,除如数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对班主任也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如有不足之处会做进一步修改。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9.9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推优评优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中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引领学生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好青年,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成为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真正做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据市教委、团市委下发的年度市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评选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先进集体与个人推优程序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市、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先进班级等学生推优评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衡量学校德育工作、共青团工作和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应把评选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常规管理之中。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杜绝不正之风。

(二)民主推荐,规范操作

候选人的产生过程要规范,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根据普陀区关于上海市宜川中学申报区级先进个人、班级名额分配和本校先进个人和班级的名额,先在班级内部进行民主推荐,师生共同评议,上报年级部,再经年级部教师和学生代表逐个评选后报学生发展部和校团委。学生发展部和校团委在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后,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审定的候选人名单要公示7天,再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公布正式表彰名单。

其中,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评选将由区教育局、团区委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个人和班级进行材料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面试答辩,由评审组确定市级评优最终申报名单。

(三)广泛宣传,树立典型

学校应认真总结典型事迹,把评选作为宣传教育的过程。广泛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好青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组织领导

(一)推优领导小组

组长——高洁

组员——李英、陆庆锋、张垦、施海燕

(二)推优工作小组

组长——陆庆锋  副组长——赵晓雯 

组员——林泓、殷华茹、陈毓、宋荷娟、李军、何其美、储月芹

班级推优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级任课教师、班委团支部学生干部。

(三)学校推优监督工作小组

组员——冯淑平、边慧英、谢春君

三、推优原则

(一)推优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原则

本次推优工作与校级五星班集体与校级先进个人评选相结合,区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将从校五星班集体中产生(申报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必须是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校五星班集体或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校五星班集体);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分别从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或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所评出的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原则

本次推优要充分尊重各班级学生的民主权利,候选人或候选班级的产生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师生评议,最后由推优领导小组依据评议情况,统筹兼顾地确定推优名单,并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审定。

四、工作程序

(一)做好宣传与引导,扩大评优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由校推优工作小组牵头,公布各奖项申报的具体要求和评选标准,再由年级部及各班主任向广大同学进行传达。

 

(二)发扬民主作风,集体讨论,择优推荐

各班级进行师生民主投票评选,年级部审议各班级上交的推荐人员材料,按照应选名额50%的差额,确定年级拟推人选,上报校级推优工作小组,校级推优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标准,审议被推荐人员的材料,并开展面试,根据综合表现确定初步推荐名单,上报校推优领导小组审议。校推优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以上工作。

(三)严把审核、公示关,确保推优结果规范、有效

校推优小组对推荐名单与事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初步确定各奖项推荐名单;报学校推优领导小组审定;在学校宣传栏和年级绿板进行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正式推荐名单上报团区委学校工作部。

五、工作日程安排(具体日期依据实际情况调整)

1、根据团区委年度区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学校制订校推优工作方案,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校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文件精神,商定各年级的市、区先进班集体及先进个人分配名额。

2、向全体班主任工作传达具体推优要求、程序与标准。班主任向全体学生传达具体推优要求、程序与标准,鼓励同学做好相关准备。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委会、团支部成立班级推委会,根据标准商定本班级的推荐名单,并在班内公布。

3、各班推荐学生自我介绍先进事迹,各班学生、全体任课教师民主投票,按“候选人推荐得分”排序,产生班级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各班级自主申报先进集体并开始准备事迹材料。各班将班级民主投票后的“候选人推荐得分”排序情况、班级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及同学事迹材料的“草表”、拟推荐先进个人2018-2019年度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电子稿交年级部主任邮箱;自主申报先进集体班级材料交至年级部主任邮箱。年级部按照应选名额50%的差额,确定年级拟推人选。 

4、推优候选人参加面试;经推优工作小组充分讨论后,产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拟推荐名单。校推优领导小组开会讨论,确定申报区先进个人及班级的正式推荐名单。相关班级和个人将相关事迹材料、“正式表”及其电子稿交至学生发展部。

5、候选人名单在校园宣传栏及年级绿板上进行公示至225日。

6、上报团区委学生工作部

六、材料要求

1)申报相关奖项的班级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草表一份(注:申报先进个人者须在申报草表左上角写明201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的年级排名和体育成绩),提供先进事迹材料一份(材料以第三人称撰写,字数1500字左右,电脑A4纸打印,宋体,小四字),材料要求标题规范(如“关于×××学校×××同学申报×××的事迹材料”、“关于×××学校×××班级申报×××的事迹材料”)段落清晰,能从多角度反映个人或班集体情况。

2)申报正式表要求:区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登记表、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还须交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稿。

3)申报区先进班级或个人的班级和同学需提供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A4)

4)被正式推荐为区先进个人的同学,在其材料中须附学校出具的该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区活动情况的证明(由团委提供);须附各类获奖证书证明;须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由体育组提供)。

以上几项由学生发展部根据学生申报材料及相关教师证明审查后盖章证明。按A4纸页面打印证明书(作为附页)。

注:推优监督工作小组举报电话:5609182310301

 

                                              上海市宜川中学 制

 

 

 

 

 

 

 

 

附则:

上海市宜川中学年度“个性发展奖”评选管理办法

                            

在“生命之舟 宜航之川”办学理念引领下,为落实培养 “宜学之人、宜时之人、宜群之人”的学生培养目标,激励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成长,结合学校实际,《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推优评优工作的管理办法》。特制本办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上海市宜川中学在校学生。

二、奖项名称

道德风尚奖、领袖气质奖、学子风采奖、明日之星奖、翔越精神奖、

美丽使者奖、传媒先锋奖、紫藤文学奖、自强不息奖、友谊使者奖

三、评选标准

(一)基本标准

1、遵守《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诚实守信,积极向上,为人正直,思想品德等地达到“优”的标准。

2、学习勤奋刻苦,虚心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或不断呈上升趋势。

(二)专项标准   

所有奖项候选人在满足以上两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标准:

1、道德风尚奖

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国情怀,拥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积极组织或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学校、家庭、社会好评者。

2、领袖气质奖

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中担任干部,积极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担当意识、奉献精神和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能力,在各类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广受教师肯定,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者。

3、学子风采奖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较强的钻研精神和学习热情,积极探究科学的学习方法和策略,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并乐于在学习上帮助同学,带领同学共同进步者。

4、明日之星奖

热爱科学技术与发明创造,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在市、区级科技类竞赛与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5、翔越精神奖

刻苦训练,在区级以上体育比赛中不畏强手,发扬超越自我的拼搏精神,获得优异成绩,为校争光者。

6、美丽使者奖

在艺术方面具有较好的潜质与天赋,热爱艺术与表演,崇尚真善美,在发展自身艺术特长的同时,积极带动他人共同进步,在市、区级各类艺术比赛中获优异成绩者。

7、传媒先锋奖

积极组织策划学校、年级、班级各项活动的宣传与报道工作,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团队意识,工作业绩出色者。

8、紫藤文学奖

热爱文学,具有较高文学修养,文采出众,在区级以上文学类竞赛中获突出成绩者。

9、自强不息奖

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能以百折不挠的坚强毅力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从容应对,用实际行动和出色成绩,赢得师生肯定者。

10、友谊使者奖

积极参加各级外事交流、访问、考察和接待活动,以实际行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外文化沟通与了解,增进中外学生间友谊者。

四、评选要求和方法

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各班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成立班级推优小组,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并积极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建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将评选工作落到实处。

2、立足标准,实事求是

要严格遵照标准、实事求是。原则上各奖项每班可推荐一名候选人,各年级初评阶段各奖项可推荐46名候选人,若部分奖项无满足条件者,可以空缺。最终的校级终评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严格对照标准,原则上每个奖项评选8——10名获奖者。

3、民主推荐,推优选优

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挥和尊重班级同学的民主权利。班级候选人可通过自荐或班级推优小组民主推荐产生,拟推荐名单须在班内公示1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年级部。

4、学习典型,争先创优

各年级部和班级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与途径,广泛宣传“个性发展奖”侯选人事迹引导同学学习典型,用先进事迹来鼓舞、激励人。  

 五、评选组织领导

    1、为使活动公平、公正、有序推进,特成立学校“个性发展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陆庆锋 

组员:施海燕、林泓、刘明华、赵晓雯、殷华茹、陈毓、宋荷娟、李军、何其美、储月芹、施维、张明、王毅炯、陈蕖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选方案,商讨确定入围候选人名单。

2、为使年级评选活动公平、公正、有序推进,各年级以年级核心团队为基础, 成立年级“个性发展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年级评选工作。   

六、评选流程安排(日期以当年实际校历为准)

1、班级推荐阶段

各班在广泛评议,认真推荐的基础上,候选人申报表及事迹材料上报年级部。(注: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书写,围绕所报奖项标准作具体介绍,字数800字以内,A4纸打印,区级以上获奖请附奖状复印件。申报表上注名明申报奖项。)

2、年级初评阶段

年级“个性发展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各班推荐的候选人材料,根据评选标准,每个奖项确定4-6名年级候选人,将名单上报校“个性发展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3、校级终评阶段

学校“个性发展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上报的候选人材料,每个奖项评出的8-10名获奖者,并将名单上报校务会议审议、备案。

4、校级表彰阶段

5、正式获奖者照片和相关事迹材料将通过校园网、学校微信平台进行集中介绍和展示。在学校“有戏校园 精彩人生”迎新活动举行表彰仪式,为获奖学生颁奖。

 

 

上海市宜川中学

 


上海市宜川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上海市宜川中学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每学期开学,学校将助学金申请通知下发,符合条件的同学领取《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准备在一周内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并及时上报区助学金管理部门。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六、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七、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八、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

二、拟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人员进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材料。

五、整理学生助学金资料,及时上报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材料。

六、将国家政策和上级的精神及时转达给学生,宣传到位。

七、协助银行办理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及时的发放国家助学金,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八、按班级装订好受助学生的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发放学生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料,存档备查。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9.9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我校学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学校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加强校服管理领导,保障校服管理规范有序

学校成立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保障部、学生发展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组员,全面负责校服的征询、采购、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

二、建立校服管理制度,保障校服质量安全

1、校服公开招标制度。学校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依照我校选定的新校服式样和面料、工艺要求等,公开招标校服生产企业,邀请家委会参加招标会,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商定结果,选择确定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生产企业。

2、校服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学校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学校要督促校服生产企业主动向区质量技监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市纤检所根据区质监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对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3、校服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学校要督促生产企业送检并在接收校服时重点查验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学校可拒收;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应当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在确认产品监督抽查和学校送检均合格后,方可发放校服。校服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学校的委托检验可选择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4、校服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学校的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主动将有关校服的信息公开。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9.1

 

上海市宜川中学团员发展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团中央、团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的意见、办法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中央、团区委和校党总支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团中央、团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的意见、办法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是团的建设基础工程,应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解决新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过高,团员的团员意识不强,荣誉感不足,团员在青年中的先进性体现不够;有的团支部发展团员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有的团组织不重视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团的组织生活涣散、团员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从源头上严重影响了团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削弱了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同时要服务于全团“到2025年将全国团青比例控制在30%以内”的总体控制性目标和趋势性变化,积极稳妥地规划和落实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努力建设一支能够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地向党输送新鲜血液,厚植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第二章 发展团员

    第五条 校团委要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团员,始终突出思想政治引领这一灵魂,坚持把理想信念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加强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察,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结合起来,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和网络空间中的表现结合起来,防止只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团员的唯一标准。既要防止求全责备、设置过高过严要求,也要杜绝对团的基本知识不掌握、对团的纲领、组织原则纪律和团员义务不认同、没有主动申请的青年吸收到团内。

    第六条 按照发展团员工作程序严格发展团员

1.发展团员工作的“十步骤”:

①提交《入团申请书》;

②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填写《入团积极分子登记表

③参加党团知识培训;

④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

⑤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

⑥确定为团的发展对象;

⑦团支委会通过并填写《入团志愿书》;

⑧团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⑨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⑩入团宣誓并颁发团员证、团徽。

2. 发展团员工作的“五必须”:

①团组织必须指定两名团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②党团知识培训时间必须不少于8个学时;

③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并形成考察材料;

④在发展团员的团支部大会上,团支部的团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⑤上级团组织审批时必须对团员发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并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

    第七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那些各方面表现好、有进步愿望的青年提出入团申请,不能坐等青年上门。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确定他们为入团积极分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八条 校团委要建立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和日常培训考察相结合的培养教育机制,从源头上抓好发展团员质量。要以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充分依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工程”等平台和载体开展集中培养教育,入团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党团知识集中培训。

    第九条 校团委要严格落实培养联系人制度、团支部考察制度,定期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健全经常性培养考察机制。要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入团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的一年内应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学习生活中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一条 团支部委员会要确定入团发展对象。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具备团员条件,且研究通过后,确定为入团发展对象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入团发展对象,并向校团委申请发放新版《入团志愿书》。在入团介绍人的指导下,团的发展对象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被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团介绍人的任务是:

1.负责地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2.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团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拟发展新团员。对拟发展新团员,必须召开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须经团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青年入团,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接收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拟发展新团员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接收新团员由学校团委审批。团总支未经校团委授权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经校团委授权审批接收新团员,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第十九条 校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学生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同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新发展团员。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委批准的月份起开始交纳团费。

    第二十一条 《入团志愿者书》及其编号、团员证及其编号、团徽由校团委从团区委、教育团工委统一获得。团员证编号即《入团志愿书》编号,两者一致。团支部要及时做好新团员的团员证填写工作,规范填写后,校团委审核后对团员证加盖钢印。

    第二十二条 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由校团委组织进行。在宣誓仪式上,由校团委书记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党总支书记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强化发展团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共青团上海市宜川中学 制


共青团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

团代会、学代会换届选举管理办法

一、上海市宜川中学第历届届团代会学代会委员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上报,校团委批准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二、每届共青团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额定委员6名(团委书记1名、委员5名),学生委员会额定委员数为9名,实行一次性差额选举。选举的组织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

三、凡到会的正式代表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四、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进行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有公平公正性。

五、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计票人从各代表团中抽取,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推选,对发票、计票进行监督,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六、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有权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人必须是本次大会代表,否则无效。

七、划票时,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小格内划“〇”,反对的打“×”,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上边的小格内划“〇”。)选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铅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每张选票所选举的委员数等于或少于新一届学生会委员额定人数有效,超过额定人数的选票无效。

八、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全体代表投票。选票由投票人亲自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将计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计票结果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择日公示。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代表数半数以上的前6名团委委员候选人(含团委书记1名)及前9名学生会委员为当选的委员。

十、选举中,若发生规定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附:

共青团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

团代会、学代会换届选举会议议程

 

一、全体代表入场、取材料并签到

二、报告双代会出席人数,宣布双代会开幕

三、介绍与会领导、请校领导致贺词

四、听取第十六届团委、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第十七届团委学生会委员选举办法

六、团委委员候选人及学生会委员候选人演讲

七、投票选举第十七届团委、学生会委员

八、校领导答学生代表提案

九、总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及新一届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正式名单(择时公告)

十、宣布大会顺利闭幕(奏团歌)

                                    

                  共青团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 制

 


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团委及学生会部门架构图及职能要求

一、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团委部门及职能要求

(一)部门设置:“2+5”模式

2”即:团委书记1名、团委副书记1

5”即:组织部、风监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办公室各部门设部长1

(二)主要职能

团委书记:

负责校内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组织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的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部署、指示精神,保证上级组织决议和工作计划的实施。注重班级团支部的管理,经常了解和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意见和要求并汇报工作。围绕校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坚持团内生活,坚持团的“三会一课”制度,上好团课,接受新团员,办理团员证颁发和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做好团员的注册、团费收缴、奖励和处分等工作,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工作。做好团内档案管理,健全校团委各类表格归档制度。

团委副书记:

召集团委委员会会议,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批示,研究与安排分团委的工作。 加强校团委的组织建设,善于向团委书记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团委成员开展工作。 同各团委各部保持密切的联系,围绕党总支的工作中心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重点,开展校团委的各项工作。与学生会保持联系,相互协调,促进团的工作的开展。

组织部: 

1、负责对学生工作与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制度的形式将有效的政策和工作办法固定下来,推广使用,提高校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效率。

2、负责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制度的制订及执行。

3、协助校团委管理团员日常生活和学习,开展团员活动。

4、具体实施对干部的工作成绩的考核,协助组织实施各项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并对其过程的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5、管理各部门、各支部上报的档案材料。

宣传部:

1、负责协助各部门组织开展对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宣传广播教育。

2、负责各部门活动对外宣传工作以及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公告性、纪念性广播宣传。

3、负责对我校组织的有特色的工作进行宣传。

4、负责校内各项宣传工作,使学生了解学校和团委相关工作,提高学生对学生干部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风监部:

1、配合学校在文明卫生、学风督察、安全教育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自主管理的良好网络。

2、做好学生教室卫生、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3、做好学生“两操一课”的纪律、秩序、维护和督察工作,对违纪的人和事要劝导、说服、和制止,并进行登记,及时上报。

4、负责定期举办意见反馈,收集学生各方面意见和要求,了解学生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

社会实践部:

1、培养学生树立服务社会的理念,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目标。

2、配合团委开展寒、暑假间及平时专项社会实践。

3、引导学生将理论转化为行动,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能力素质。

办公室:

1、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干部会议的通知和记录,每次开会前清点到会人员。

2、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各部会议记录及检查情况的汇总及上报。                         

3、负责联团总支学生会各项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二、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团委学生会部门及职能要求

(一)部门设置:“2+8”模式

2”即:学生会主席1名,学生会副主席1

8”即:文体部、宣传部、校风监管部、对外联络部、学习部、生活部、权益部、秘书处各部设部长1

(二)主要职能

学生会主席:

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

2、主持学生会工作、督促学生干部落实各项制度。

3、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准确传达学校各项决定并督促落实、协调学生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4、协助完成后续学生会干部的推荐、考察及选拔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

1、学生会副主席受学生会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职权。

2、在学生会主席缺席情况下,由副主席代理学生会主席的事务。

3、副主席缺位时,由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进行竞选投票产生。

文体部:

1、在学校范围内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活跃学习生活的文艺活动。

2、举荐并培养文艺骨干。

3、参加各类学校迎新等文艺演出活动。 

4、完成书记交给的其它工作。

宣传部:

1、积极搭建宣传平台,利用新媒体等平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宣传进行宣传教育。

2、负责各部门活动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对我校组织的有特色的工作进行宣传。

4、负责校内各项宣传工作,使学生了解学校和团委相关工作,提高学生对学生干部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风监部:

1、配合学校在文明卫生、学风督察、安全教育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自主管理的良好网络。

2、做好学生教室卫生、安全排查工作。及时反映在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3、做好学生“两操一课”的纪律、秩序、维护和督察工作,对违纪的人和事要劝导、说服、和制止,并进行登记,及时上报。

4、负责定期举办意见反馈,收集学生各方面意见和要求;了解学生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

外联部:

1、积极发挥协同的积极作用,做出各项活动策划案。

2、牵头搞一些活动丰富同学日常生活。

3、联系宣传部,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协助学校进行宣传活动。

4、积极成为校内外沟通的桥梁。

5、沟通和表达能力强,有较强变通能力

学习部:

1、开展书市等学术活动,丰富着学生课余学习生活。

2、学习党员最新理论,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的基础上引领周边学生。

3、参与组织书本推荐会、YC学习萃等活动。

生活部:

1、规划和实施有关学生们生活的服务工作,给同学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解决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维护广大学生的各项权益。

2、了解学校膳食等后勤工作动态,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促进同学们校园生活条件的提高。

3、负责收集广大同学在学习、生活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完成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及配合其它部门开展工作、和其他部门协作举办一些丰富大家课余生活的活动。

权益部:

1、及时了解并反映同学们在生活方面的问题。

2、平时配合校学生会生活部开展各项工作。

3、与各班班委生活委员的沟通合作,共同开展各项活动。

秘书处:

1、积极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及时了解上级对工作的精神及工作要求。

2、及时向各部门传达信息。

3、团结各基层班级学生。

4、在其他部门组织活动时给予大力配合和帮助。

 

                                   共青团上海市宜川中学委员会 制

附图: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团委及学生会部门架构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研学旅行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研学旅行的教育成效,让学生在研学过程中陶冶情操、增长见识、体验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提高学习兴趣,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市宜川中学学生研学旅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关爱学生的心灵健康,关注学生的生命价值为目的,通过组织学生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校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工作,负责策划研学旅行活动的线路。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分管副校长、学生发展部主任、课程教学部主任、各年级部主任、相关学科教研组长。

三、研学旅行时间

研学旅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期寒暑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四、研学旅行要求

 1.要高度重视。学生研学旅行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提高对研学旅行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研学旅行工作作为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各学科教学内容需要,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在与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与自然和文化的亲近感,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要突出课程,将研学旅行与推进课程改革紧密结合。研学旅行是根据新课改精神,将综合实践课程落到实处的重要教育教学举措,是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创新之举。研学旅行中要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他们走进大自然,走向社会,增加他们认识历史,体验文化的机会,培养他们正确的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突出课程建设,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培养目标,围绕研学旅行开发一套包括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和爱国主义教育类等地方和校本精品课程,每类课程自成体系。

3.要精心组织,有效保障研学旅行活动。要提前拟定研学旅行活动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活动前一周将活动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备案。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专门会议等方式,告知家长研学旅行的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及注意事项。要根据学生数量和活动需要,安排校领导、教师具体负责和组织。要精心挑选责任心强、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作为领队,承担学生管理及安全保障,并加强事前培训和事后考核。同时学校要公布活动详细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由学校和家长签订自愿报名参加协议,费用收取和支出要公开、透明。领队老师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通过学校统筹、争取适当减免等方式给予照顾。

4.要坚持食、宿、学统一的原则。研学旅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接触社会和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立、互勉互助、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等优秀品质和精神,开展研学旅行须安排集体就餐、集体住宿、集体学习等活动,就餐、住宿、学习的形式可根据学生年龄特点灵活多样,务求实效,要保证卫生、安全、适用、节约,防止追求豪华、舒适,杜绝铺张浪费。

5.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公开、公正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要达到4A级及以上等级,有固定经营场所、专门服务于研学旅行的部门以及专职的研学旅行导游队伍。做好接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承办旅行社服务承诺落实的监督,对活动中吃、住、行、购等细节都要提出明确要求。随行老师和导游要全程跟团活动,每车至少安排1名教师和1名导游。

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前,要针对活动内容专门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急预案中要有详细的安全保障举措,要把活动可能的安全风险告之学生和家长,把安全内容纳入到自愿报名协议中、研学旅行活动全过程中,要根据学生数量,活动需要,安排校领导、教师具体负责和组织。

6.研学旅行后,学生要按学校社会实践具体要求完成实践任务。要重点做好研学旅行的总结和经验推广工作,并因地制宜举办各种类型的展示、评选、观摩活动,组织师生参加上级组织的特色方案展示和征文、演讲、摄影、绘画等“后研学游”活动,以增强研学旅行教育效果。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7.1


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及《<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等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2019年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照本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本单位根据办学目标,从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做到结构优化、层次分明、科学合理,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效率。

(三)动态调整。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教育服务功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区域教育、学校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相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设置岗位情况

各岗位空缺人数

岗位等级

五级

六级

八级

九级

十一级

总计

1

4

3

5

6

主系

1

4

3

5

6

副系

0

0

0

0

0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及《<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各等级职责与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2、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3、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6、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职责与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部、市教委所规定的学历,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能自觉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责;

2、有良好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3、善于学习,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已;

4、任职期间应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规定的任课课时量、工作量;

5、现任教学科或工作原则上应与申报学科职务一致;

6、有指导本等级以下人员的工作业绩。

[具体条件]

1、五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高级教师岗位需满6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科学人文素养。具有较强的育德能力。师德考核在本单位中排名前列,得到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赞同;

3)教育教学能力:能出色胜任本学科各年级教育教学工作。任期在区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中获得优良评价,教学改革意识强,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在本学科教育教学或所从事的工作中有较高知名度,获得过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骨干称号;

4)科研水平:具有较高的教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并有成果。教科研论文评比获区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有两次学年度或年度考核优秀。在教研组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个人业绩显著,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六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七级教师岗位必须满3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科学人文素养。有较好的育德能力。师德考核在本单位中排名前列,得到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认可;

3)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教育教学工作。任期在区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中获得良好评价,教学改革意识强,基本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在本学科教育教学或所从事的工作中有一定知名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骨干称号;

4)科研水平:具有较好的教科研能力。参与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并有成果。教科研论文评比获区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有学年度或年度考核优秀。在教研组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贡献,个人业绩明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七级教师岗位

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能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4、八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中级教师岗位须满6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科学人文素养。有较好的育德能力。师德考核在本单位中排名前列,得到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认可;

3)教育教学能力:能较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教育教学工作。任期在校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中获得优良评价,教学改革意识强,有自己的教学特点。获得过校级及以上骨干称号;

4)科研水平:具有较好的教科研能力。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并有成果。教科研论文评比获区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有学年度或年度考核优秀。在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个人业绩明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九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十级教师岗位必须满3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科学人文素养。有一定的育德能力。师德考核合格及以上;

3)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教育教学工作。任期在校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有一定的教学改革意识,获得过校级及以上骨干称号;

4)科研水平: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有成果。教科研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层面交流;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有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在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个人获得过各级各类奖项。 

6、十级教师岗位

具有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能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7、十一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十二级岗位须满3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任期内师德良好,得到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认可;

3)教育教学能力: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能较好地掌握和运用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校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并获好评。在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勇于探索与实践;

4)科研水平:能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实践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在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等范围进行交流;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在完成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个人获得过各级各类奖项。

 8、十二级教师岗位

1)任职资历:任十三级岗位须满3年及以上;

2)育德能力:任期内师德良好,得到学生、家长和同行的认可;

3)教育教学能力: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能较好地掌握和运用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校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公开课(研究课)。在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勇于探索与实践;

4)科研水平:能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实践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在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等范围进行交流并获好评;

5)业绩与成效: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9、十三级教师岗位

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能够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10、八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任中级岗位必须满6年及以上;

2)业务能力:能较好胜任本部门各项工作。任期内有区级及以上的工作展示或经验交流获得优良评价,工作创新意识强,曾获得校级及以上骨干称号;

3)科研能力:具有较好的专业科研能力,参与区级及以上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有成果。专业科研论文评比获区级及以上的奖项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4)业绩与成效:在部门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个人业绩突出,任期内获得过学年度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11、九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任中级岗位必须满3年及以上;

2)业务能力:能胜任本部门各项工作,有一定的改革意识,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进行工作展示或经验交流;

3)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科研能力,参与校级及以上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有成果。专业科研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

4)业绩与成效:在部门建设、带教指导、完成区和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个人获得过各级各类奖项。

12、十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具有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业务能力:能胜任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3)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科研能力,认真参与各级培训及专业科研活动;

4)业绩与成效: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13、十一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任十二级岗位须满3年及以上;

2)业务能力:能胜任本部门各项工作,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进行工作展示或经验交流,并获好评,在工作中勇于探索与实践;

3)科研能力:能结合自身岗位实践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在部门及以上范围进行交流并获好评;

4)业绩与成效:在完成学校重点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个人获得过各级各类奖项。

14、十二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任十三级岗位须满3年及以上;

2)业务能力:能胜任本部门各项工作,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进行工作展示或经验交流,工作中勇于探索与实践;

3)科研能力:能结合自身岗位实践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在部门及以上范围进行交流;

4)业绩与成效: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15、十三级旁系岗位

1)任职资历:具有助理职务任职资格;

2)业务能力:能胜任本部门各项工作,工作中勇于探索与实践;

3)科研能力:能结合自身岗位实践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

4)业绩与成效:任期内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职责与任职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一定的带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实施岗位聘用考核办法

1、公布方案与标准。依据《上海市宜川中学首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而制定 ,仅就岗位数设置情况、实施岗位聘用的时间和步骤作出调整,并报上海市宜川中学教代会备案,明确岗位等级职数与晋升标准;

2、个人自主申报。教职工个人根据《2019年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所明确的岗位等级职数与标准,提出申请,填写普陀区教育系统岗位设置《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等级申报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3、审核认定。公示参加岗位竞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按岗位条件和晋升标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

4、确定等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根据竞岗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各等级拟聘人员名单;

5、公示报批。公示拟聘用人员的名单、岗位名称与等级等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教育局核准;

6、实施聘任。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

(二)实施岗位聘用的时间及步骤

1329日公布《2019年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2329日至43日,教职工根据岗位等级职数与标准,向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供所需材料(主要是任现职务来政治思想及师德、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成效等);

348日至412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按岗位条件和晋升标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参加岗位等级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五个工作日);

4415日,开展岗位等级认定工作,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根据竞岗情况和考核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5416日至18日,校园网公示岗位聘用结果(人员名单、岗位名称与等级);

6419日,将各级岗位聘用结果(人员名单、岗位名称与等级)报送区教育局核准;

7、教育局核准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上海市宜川中学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洁

副组长:李英

成 员:王敏  林泓  边慧英  冯淑平  金淑红

(二)工作小组职责:

1、资格审查。对申请竞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2、组织开展人员竞岗(岗位等级认定)工作,确定单位拟聘人员名单。

3、协调和处理问题。对岗位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协调并处理,仲裁本单位岗位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争议。

4、其它相关工作。

八、其它

(一)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市宜川中学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

(二)若《2019年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涉及政策性变化,相关事项的调整则由上海市宜川中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依政策要求作出调整,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93


上海市宜川中学职称评审控制程序

   题:职称评审控制程序

标准要求:

文件编号:YCSY/PM6.2.3

    号:

    码:第1页 共2

1.目的

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2.适用范围

学校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3、职责

3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职称申报的人选。

32 人事干部负责材料上报的相关手续。

4.程序

41 职称评审论文鉴定

411每年5-6月根据区职改办通知,组织需要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上报参加评审科研成果。

412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符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科研成果确认给与上报。

413人事干部组织可上报的人员进行网上上报并按要求上交纸质材料。

42职称评审

421每年6月人事干部根据区职改办通知,发布初级职称评审通知。

 422需要参评初级职称的人员申请并上报参评材料。

42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确定上报人员名单。

424人事干部按要求将纸质材料上交到区职改办。

425每年10-11月人事干部根据区职改办通知,发布中、高级职称评审通知。

426需要参评人员申请并上报参评材料。

42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评审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后公示五天。

428公示无异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同意且学校该级别岗位空缺数

上海市宜川中学

 

   题:职称控制程序

标准要求:

文件编号:YCSY/PM6.2.3

    号:

    码:第2页 共2

大于可上报人数的确认给与上报;公示无异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同意但学校该级别岗位空缺数小于可上报人数的,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须根据参评人员的各项条件,综合评审,确定上报人员名单。

429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确定人员随堂听课,对他们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学校推荐意见。

4210个人进行网上上报。

4211人事干部网上审核通过,并按要求将纸质材料上交到区职改办。

 

 

 

 

 

 

 

 

 

 

 

 

   

   

 

 


上海市宜川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营造良好的用人氛围,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学校队伍管理,以推动我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用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任用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有忠诚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关爱学校,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领导方略。

    4、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教学成绩突出,勇挑工作重担,长期来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

四、选拔任用资格:

    1. 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 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

    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本学历;

    5.年龄35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6. 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

五、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党总支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工作由党总支负责实施;

2)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总支意见;

2)党总支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总支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总支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党总支考察:

1)由学校党总支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程序如下:

①党总支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总支文书档案。

   3)考察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总支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总支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总支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上报教育局政工股。

六、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一周。

   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七、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八、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教师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上海市宜川中学外事活动管理规定

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教育改革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际交流合作,开展国际理解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外教育交流的管理,实行报备案制。严格干部、教师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政审流程,切实加强对外交流的纪律教育。加强外事活动的监控和组织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政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注重正确舆论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因此,为强化组织观念意识、严肃外事工作纪律、加强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活动流程,根据外事活动管理的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以保障学校以因公临时出国(境)与外宾接待为主的外事工作安全顺利地展开。

本管理规定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注重外事活动内涵,从严从紧控制经费。

一、政策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24号)

印发《普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普委办〔201450号)

二、实施细则

(一)因公出国

1.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1)因事定人。根据本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关系需要,按照区教育局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根据本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2)限量管理。五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参加出国(境)培训、参加非本校作为组团单位的出国(境)团组都计入本人出访批次。

3)计划报批。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校务会审议后,向教育局逐级报送。

2. 规范安排团组

1)应邀出访。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2)严控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国2国不超过8天,出访1过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3. 务实节俭安排活动

1)讲求实效。出访团组应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学校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2)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厅局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3)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我国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4.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校要实现通过公开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 加强领导与审核把关

1)严格预算管理。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因公临时赴台经费纳入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2)加强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外事部门统筹协调涉外事务的职能。学校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二)境内接待

1. 外事接待对象

到本校开展教育教学交流等活动的境外(含港澳台)师生。

2. 审批备案

(1)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由学校发展部统筹安排。

(2)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报送《外事活动报告表》,说明涉外活动的有关情况。

3. 食宿

(1)根据签订的姐妹学校对等协议,学校仅负责带队老师的住宿费。

(2)住宿宾馆需有外宾接待资质。

(3)住宿标准不超过350/人天。

(4)日常用餐标准不超过250/人天。

(5)可安排一次欢迎或欢送餐会,用餐标准不超过150/人。

4. 礼品采购与发放

(1)采购礼品时应事先确定礼品种类、数量、单价、总价等,比较后统一购置。

(2)礼品采购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程序执行。

(3)礼品赠送对象为来访师生,按对等原则赠礼。

(4)礼品价值标准不超过200/份。

5. 经费管理

(1)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2)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邀请信和接待活动安排。

派出单位邀请信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外事活动结東后,学校应按规定如实提供接待活动安排。活动安排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外事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对采购礼品发生的费用要做到“单笔清”,并及时核销。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93月修订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聘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招聘工作关系着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学校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证师资质量、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规避廉政风险,特制订学校招聘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人事干部、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担任组员;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人事干部、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学科教研组长、教务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学科骨干任组员。

二、招聘流程

三、招聘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通过面试考核鉴别确定应聘人员的优劣和取舍。既要动员、吸引较多的人应聘,又要按招聘流程科学地录取人选。

全面择优原则:对应聘人员从品德、素养、专业、心理、过去学习及工作的经验和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和考察。通过科学的考核方法,精心比较、谨慎筛选为学校各岗位选择最合适的人员。

1.能级效率原则:根据不同的招聘要求,灵活选用适当的招聘形式,量才录用,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职得其人,招聘适合岗位的高质量的教师和员工。

四、工作原则

1.程序规范:切实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进行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学校的招聘计划数对社会公开。

2.宣传规范:招聘宣传实事求是,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3.行为规范: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职务之便,向应聘人员透露考题、索取应聘人员的财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与招聘有关的馈赠与宴请。

 

请工作人员遵守以上制度,如有违背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宜川中学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关系着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保证生源的质量,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特制订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担任组员;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教务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学科教研组长任组员。

二、工作程序

1、学习招生文件: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市相关招生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自觉遵 守各项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 办法。

2、制定招生计划: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学校总的招生计划以及各类生源的招生比例,结合学校历年录取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均衡、公平的原则制 定各类生源招生计划,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3、进行招生宣传:为满足初中校对学校了解的需要,本着为学生、家长服务的精神与态度,积极认真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尽可能的让初中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特色、课程、升学情况等,不作虚假宣传。

4、组织招生工作:依据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学校的招生工作计划,从组织校 园开放日、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调研、制定提前招生方案、收集整理与审核自荐推荐学生的材料、组织自招学生的面试、自荐学生的网上签约、推荐学生的审核录取、提前批学生材料的领取整理到所有批次学生的录取工作,每一项按时间有条不紊的开展。

5、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市教委录取批次顺序进行新生档案材料的领取,及时发放新生的录取通知书。严格执行借读生管理制度,不违规操作。

6、总结招录经验:在完成全部招生工作以后,及时的总结梳理本次招生工作的得失,为下一年的招生工作积累经验与资源,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工作原则

1、程序规范:切实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进行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提前批招生方案与特长生招生条例经审核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开。录取时严格按照市教委时间节点规范进行。

2、宣传规范:招生宣传实事求是,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诋毁其他招生学校,不擅自组织市统一规定以外的招生活动,不利用中介机构抢拉生源,宣传语言规范,文明礼貌,耐心、热情地接受学生、家长的招生咨询。

3、制度规范:严格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进行计划外招生,不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做好新生的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工作。加大招生工作的监督力度,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

4、行为规范: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考生与家长的财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接受与招生有关的馈赠与宴请。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作出任何承诺,不干涉家长和学生的志愿填报。

 

 请工作人员遵守以上制度,如有违背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7.3


上海市宜川中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与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教材教参征订流程与管理

1、学校教材征订依据上级部门统一规定,在区教育局基教科指导下,以新华书店作为唯一合法的征订单位与途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学年两个学期的教材统计与征订工作;

2、课程教学部根据每个年级的学生实际数据,在征求各个备课组建议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前提下,进行教材与教参的选择,并确定征订的数量,核定征订书籍的价格,严格控制在上级规定的限额以内;

3、分管教学校长进行教材与教参征订的审核;

4、课程教学部上报新华书店,如有变动,及时与新华书店进行沟通,保证在每学期开始前教材与教参的正常发放与使用;

5、课程教学部与后勤保障部一起完成对教材与教参数量与科目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新华书店联系沟通解决。

二、教辅资料征订流程与管理

1、选择教辅资料是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自主行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

2、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不得擅自联系书商进入校园推销、销售资料,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通过非法渠道征订教辅资料,杜绝盗版教学资料进入校园;

3、严禁教师个人、备课组长与书商私下接洽,收取各种名目的“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以及回扣等,教师不得经手、经办学生的教辅材料的征订过程;

4、各备课组根据需要,从新华书店提供的教辅资料或经过上海市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教辅中选择相关的资料进行推荐,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购买使用;

5、学校支持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要求,开发编制校本化的教学辅助资料,以切实实现减负增效的目的;

6、各部门与教师个人如若违背相关规定,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2


上海市宜川中学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图书文献资源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运行机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并将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依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等有关规定,围绕学校“生命之舟,宜航之川”的办学理念,在“创建品质卓越、文化高雅、特色鲜明”的上海一流的现代化高中的办学目标指引下,将我校图书馆打造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阵地、积淀与传承文化的中心、课程中心与学生自主成长中心,充分满足教师教学教研、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结合我校图书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透明公开,阳光采购;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确保质量,服务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文献资源采购的组织管理,规范运行采购行为与过程,特成立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课程教学部、图书馆、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由校长任组长。重大文献资源采购由图书馆提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图书馆负责实施。

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大额图书文献资源采购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对日常小额图书文献资源采购进行监督、抽样审读等工作。

第四条 图书馆在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根据学校下拨的图书文献资源采购经费,制定年度图书文献资源采购计划;根据图书文献采购经费的额度和需要,确定采购内容,负责审定非招标资源采购方案等。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国家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图书馆两大基本职能。图书馆应高度重视对广大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教育、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的“三育”教育,及时订购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代相关教育论述以及国家与上海市最新教育方针政策的图书文献资源。

第六条 图书馆资源采购兼顾中外文纸质图书、中外文纸质期刊与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音像资料以及其它载体文献的购买,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学校办学特色及对文献资源的需求配置,逐步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形成馆藏特色。

第七条 图书采购流程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出版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想关规定;优先采购上海市教委公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室)图书配置推荐目录》中所列文献,并兼顾时代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以拓宽学生视野为目的,适当扩大图书种类。图书馆采编部根据在编师生人数和图书阅读需求量负责对采购目录确定复本量,原则上复本量为1-2册,对于少数读者群体大、流通量大、书价在50/册以下的部分书籍可以加大复本量,但一般不能超过5册。对于200/册以上的教师参考书原则上只采1册。

第八条 非正式出版物、盗版图书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计划制定

第九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听取师生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及临时图书采购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各学科教师可以根据自己教学教研的需求,不定期向图书馆提交需要征订的图书清单。图书馆将定期整理汇总,制定图书采购书目订单,按需采购。

第十一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教师要求或上海书展开展的情况,适时组织教师参与现场图书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自行采购等。

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以及图书馆文献采购计划,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由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对文献资源采购的服务和价格展开谈判,按照双方谈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遴选图书经销商的过程中,要注重藏书质量体系的质量控制要素,保证采购书目的针对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到书速度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其它各项综合指标的完整性。对曾发生过严重质量、服务问题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经销商,应取消合作。

四条 为提高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的效率,小批量图书采购项目可以按学校采购流程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图书采购合同应对图书的履约率、到货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领导小组对中标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的经销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一)图书

1、批量订购。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2、零星采购。鉴于图书馆文献采购的动态性、及时性的特点,在教学、科研工作急需时,图书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范围以外适当采购部分文献,采购方案经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图书馆负责自行采购。

(二)国内版期刊

1、邮发期刊年度订购应根据图书馆的要求和供应商的业务能力,选择适当的供应商。在保障期刊连续性的前提下,若期刊的供应服务和价格无大的变动,尽量延续前一供应商。

2、非邮发期刊年度订购尽量纳入邮发期刊的年度采购订单中,若供应商无法提供货源,宜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解决。

3、国内期刊在每年10月份开始向师生发送征集通知,11月底结束征集完毕、制定期刊清单,发送给供应商。次年1月开始到刊。

(三) 文献数据库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文献数据库,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2、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献数据库有多家来源时,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其他非书资料

其他非书资料是指上述文献类型之外的多媒体资料、光盘和缩微品等其他载体形式的文献。

其他非书资料的零星采购适用询价或自行采购;大批量采购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用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图书馆每年应对当年图书采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并将其提交给领导小组审议。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采购情况统计、使用效益分析以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等。

第十七条 图书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图书供应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利益。期刊全年到刊完毕后,若有未到刊、缺刊等因素造成的未结清的资金,需返回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账,纳入学校资金管理,继续列入图书采购专项经费,不得截流、挪用或私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学校图书馆。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891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合理调度,安全节的,确保学校

公务用车需要,现做如下规定:

一、用车审核

1.公务车使用管理由学校发展部负责,根据先后顺序及事项轻重缓急统一安排使用车辆。

2.需要公务用车的,由部门用车人填报“派车登记表”,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目的地等信息,先由用车人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提前一天报学校发展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用车人拿“派车登记表”交给驾驶员,驾驶员必须依据学校发展部的“派车单”审批后出车,未经批准禁止私自出车。

3.建立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非工作时间)使用登记备案记录。非工作时间使用公务用车,用车人须填写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使用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车牌号、用车时间、用车事由、驾驶员、目的地、行车路线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情况),用车结束后马上向学校发展部报备。

二、驾驶员规定

1.校公务车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上班时间驾驶员应做到车到位、人到岗,下班后车辆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树立为工作服务及安全第一、严守交通规则的思想,坚守岗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驾驶技能。

2.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保持车内外整洁。出车返回后,应及时向学校发展部汇报车辆状况,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以备急需用车。

三、维修与保险

1.台账登记。为便于掌握情况,由学校发展部负责对派车、修车、车况进行登记,定点加油耗,实行月报制度。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发展部同意方可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2.公务车维修。公务车日常维修要经学校发展部、后勤保障部鉴定,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厂点维修;车辆大修须提交大修项目明细表和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报学校发展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车辆在修期间,驾驶员必须及时了解修车情况,监督修理质量。修理结東后,应提交厂方出具的维修项目单,交学校发展部和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帐手续或报销。

3.公务车保险:校公务车一律由后勤保障部统一在国有保险公司

办理保险。

4.公务车停车费用:驾驶员报销市内停车费用,应说明用车部门和用车人,出差在外地加油或停车,须由同行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

5.违章罚款处理:驾驶员要按交规安全行车,驾驶员如违章行驶或泊车,罚款和扣分由司机个人承担,并在规定时间期内到交警部门,交付罚款和扣分,学校不予报销。如不按规定交付罚款和扣分的,在当月工资中暂缓发放应交罚款数额,加上每扣一分按200元计的扣分罚款数额。违章司机办妥罚款和扣分手续后,向学校发展部提交办妥手续的复印件后,学校于次月补发暂缓发放罚款总数。

四、关于车辆租赁

严格遵守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规定。15人以上公务出行严格落实普机局【20187号文《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同志》规定,在区公务用车租车名录上选择租车公司。

五、台账管理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公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车辆调度、维修、加油、三保、月初里程表数、月末里程表数。月底由学校发展部校对三辆公务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用油量、行车里程、百公里耗油等进行月度汇总,尤其是对每次出行的事由、地点、里程的信息加以完善,填写报表,接受公示监督。

 

本规定由学校发展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9月修订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申请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00424134510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车牌号:             

出车日期:                        

用车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是否为非工作时间

 

同行人

 

用车事由

 

出车目的地

 

部门领导审批

 

学校发展部审批

 

驾驶人

 

出车前检查情况

 

 

 

驾驶人填写

实际行车时间

出车时间

 

返回时间

 

 

实际行驶里程

起始里程

         公里

交车里程

         公里

实际行驶里程

         公里

: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非工作时间

 

 

 

 

 

 

 

 

 

 

 

 

 

上海市宜川中学派车登记表

                        出车日期:      驾驶员:     

 

用车人

 

部门

校级领导□          部门□

用车理由:

拟往地点:

拟出发时间:

 

拟返校时间:

 

分管领导审核:

 

 

学校发展部核定:

                                                

上海市宜川中学车辆管理月度统计表

车辆(车号          )情况统计表

 

20      日—     

日期

加油量

 

 

 

 

 

 

合计

 

路马表抄见数

月初抄见数

 

月末抄见数

 

本月公里数

 

车辆维修/保养情况

日期

内容

费用

 

 

 

 

 

 

合计

 

其他费用产生情况(如违章、停车产生的费用)

序号

产生费用项目

费用

1

 

 

2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日期:

 

上海市宜川中学车辆管理月度统计表

 

 


上海市宜川中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流程

 

公务消费务必在还款日前15天到财务室办理报销业务,进行公务卡透支还款。

 

填写报销审批单,凭有关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由会计人员审核报销单并登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审核确认后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将对应款项转入报销人员的公务卡内。

 
 

 

 

 

 

 

 

 

 

 

 



上海市宜川中学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00424102521

 

上海市宜川中学现金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一般采购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预算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支出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资产流程图

 

 

 

 

 

 

 

 

 

 

 

上海市宜川中学“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流程

作为一所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围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经过不断地研究和探索,逐步发展形成了学校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学生的学业发展、个性特长、科学素养、综合素质的培养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根据市教委的政策,学校可以通过提前招生录取来选拔符合学校发展和特色的优秀学生,以下是学校提前招生录取的工作方案和流程。

一、结合特色,制定方案

1、成立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认真研读市教委相关的提前招生录取的政策。学校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课程教学部、学校发展部、学生发展部、年级部等部门的主任和老师任组员,书记和工会主席作为监督组成员,一起学习市教委的相关政策文件,领会政策精神。

2、根据政策,制定符合学校发展和特色需要的招生方案(见附件1),如思想品德优秀、个性特长鲜明、创新素养突出、有科学探索兴趣、语言能力较强的优秀学生。

3、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考试院,等候审批。

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1、在校园网发布“告初三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2),告知相关学生和家长学校的招生安排。

2、在校园网上公示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宜川中学提前招生录取方案”。

3、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和学生、家长介绍学校的发展及招生政策,让家长和学生对学校有初步的了解。

三、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1、根据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报考我校的学生名单,依据学校自主招生的相关要求,进行筛选,确定面测试的学生人选。

2、根据市考试院统一安排的时间组织进行面笔试。笔试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调研(见附件3)(如心理测试、学科特长、获奖情况、职业理想、社会实践等)和学科能力调研,由学校组织专家命题,时间约180分钟。面试有学校招生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分别从学生的个性特长、合作能力、创新意识和潜质及社会责任感(公益活动)进行,关注学生的反应和互动,给予客观的评价。

四、集体讨论,择优录取

1、根据学生笔试和面试的情况,招生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讨论,选拔符合学校发展的优秀学生,上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在校园网上公示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同时对未录取的考生发统一的的公开信,给予回复。

3、公示后进行统一的网上签约,中考结束后按市统一划定的分数线进行录取。

 

                                           上海市宜川中学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宜川中学“提前招生录取”方案

   一、推荐生招生办法与录取程序

1.招生要求

获得2015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招生录取”推荐资格的学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录取:

1)综合素质优秀:在初中阶段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初二或初三年级被评为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2)学业成绩优异:学科知识掌握扎实并能灵活应用,学业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有明显的优势学科;

3)创新素养、人文素养突出:初中阶段在市、区级的学科(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和信息技术)竞赛中获等第奖;或在市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

2.招生办法及录取程序

1)填报志愿:5109301212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在推荐生志愿栏中填报我校;

2)材料审核: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面试:学校于516日、17日对推荐学生学业水平、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进行综合面试,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面试时请带好学生证,《成长记录册》及各类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确定预录取名单: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综合发展和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预录取名单;

5)上报预录取名单:学校上报市教育考试中招办审定;

6)公示:预录取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及上海市宜川中学网站公示;

7)正式录取:预录取的推荐生,初中毕业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二、自荐生招生办法与录取程序

1.招生要求

综合素质评价优良,学业成绩名列年级前茅,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录取:

1)思想品德优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初二或初三年级被评为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2)个性特长鲜明:学有所长,有12门学科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或在话剧、田径等体艺方面特长突出,获得优异成绩;

3)创新素养突出:具有较强的科学探索兴趣,在市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4)语言能力较强:有法语等第二外语的学习经历,具有很强的语言学习应用能力。

2.招生办法及录取程序

1)填报志愿:51093012 1200,符合我校自荐招生要求的应届生(非推荐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我校;同时登陆学校网站(www.hsyc.pte.sh.cn  填报 《上海市宜川中学网上报名登记表》并提交。

 

2)材料投递:5121600前,自荐生将加盖初中学校公章《201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上海市宜川中学网上报名登记表》(在学校网站上下载打印)、相关证书和资料的复印件交至上海市宜川中学;

2)材料审核:514日,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材料,确定面试名单;

3)组织面试:学校于516日、17日组织面试,对自荐学生学业水平、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进行综合面试,具体时间以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面试时请带好学生证、《成长记录册》及各类证书的原件;

4)确定预录取名单: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综合发展和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预录取名单;

5)上报预录取名单:学校上报区招办、市招办审定;

6)预录取签约:5231200-261200,通知自荐预录取学生至我校进行网上签约;

7)公示:预录取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及上海市宜川中学网站公示;

8)正式录取:预录取的自荐生,初中毕业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3. 自荐生材料投递

1)材料内容:①学校盖章确认的《201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②《上海市宜川中学网上报名登记表》(从上海市宜川中学网站:www.hsyc.pte.sh.cn上下载打印);

③学生成长记录册复印件;

④市区级荣誉及奖项证书复印件。

2)投递时间:5121600止,以邮戳为准

3)学校地址:普陀区华阴路101

4)邮编:200065

5)收件人:课程教学部宋老师,在信封上注明“自荐生报名申请”

 

三、招生咨询

1.咨询电话:5609021156091823-1020156091823-10202

施老师、夏老师、宋老师

2.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600

3.学校网址: www.hsyc.pte.sh.cn

4.交    通: 公交12858849224475108697416940829129706216等均能到达。

四、住宿

学校无住宿条件。

附件2

2015年致初三学生和家长的公开信

各位初三同学及家长:

你们好!

2015年高中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了,近期已不断有同学及家长来电咨询我校今年的招生情况。在此,谨对广大学生和家长对上海市宜川中学的关注和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从即日起我们欢迎有志于报考我校的思想品德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学业成绩优异、个性特长鲜明、创新素养突出,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应届初中优秀毕业生(特别是在科学探索、动手创新、法语等第二外语、话剧表演或田径等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请登陆上海市宜川中学校园网:

1.在线填写“网上报名登记表”并提交

2.下载打印“网上报名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寄至我校。

3.具体招生工作根据市教委通知日程安排进行。

 

今天你选择了宜川,明天我们将还你一份惊喜!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54

 

邮寄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华阴路101号 课程教学部 宋老师收

邮 编:200065

咨询电话:5609021156091823-1020156091823-10202

附件3

2015年上海市宜川中学“提前招生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调查

准考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初中就读学校               

试卷说明:

1.   为了对你的基本情况作一个大致的了解,请你认真完成以下调查试卷的内容。本调查试卷共分为六两大部分,分别为学生基本情况和学科能力调研。

2.   调研时间:共计180分钟,请按照试卷的发放顺序和各卷的答题时间安排来完成答题。

3.   本卷分设试题纸和答题纸,基本情况部分请在试题纸上答题,其它部分请在答题纸上答题,试题纸上的解答无效。

 

基本情况部分:(10分钟完卷,答卷时间:800 810

1、  本题测试指导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并填写到括号内。

A、非常符合           B、无法确定          C、很不符合

1)对于亲人的倾情付出,我总是有感谢之心。(                              

2)对于别人善意的劝告,我总是能虚心接受。(                                    3)如果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我会深深地责备自己。(                                4)我知道学习能给我带来很大的好处,但我缺乏意志力(    )                       

5)听课时,我把不理解的问题或联想的问题记下来,以便课后进一步思考

6)为了学好功课,我放弃了许多感兴趣的活动,如体育锻炼、看电视与郊游等。(   

7)我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来帮助自己理解外部世界中的各种事情。(                 

 

2、(1)你在学业上曾经获得哪些成绩,请按以下类别分别填写(参加过区、市、国家级各类比赛及获奖情况)

文科类(语、英等学科竞赛):

理科类(数理化等学科竞赛):

科技类(信息、科技、创新大赛等):

体艺类:

2)你在学习上的最大优势是什么?你还有哪些兴趣爱好?你未来理想的职业是什么?  

 

3)你参加过哪些社会实践活动?请简单叙述你最难忘的一次社会实践经历?

4)我校开设了一些特色课程,请问你对以下课程是否有兴趣,请选择一,你也可以不做选择。(        

 A法语课程   B、创新实验课程   C、数理化竞赛课程   D、话剧课程   E、射箭课程

 

 

 

 

 

 

 

 

 

 

 

 

 

上海市宜川中学新生录取工作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00424105915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关系着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保证生源的质量,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特制订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担任组员;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课程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教务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学科教研组长任组员。

工作程序

1、学习招生文件: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市相关招生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自觉遵守各项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 办法。

2、制定招生计划: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学校总的招生计划以及各类生源的招生比例,结合学校历年录取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均衡、公平的原则制定各类生源招生计划,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3、进行招生宣传:为满足初中校对学校了解的需要,本着为学生、家长服务的精神与态度,积极认真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尽可能的让初中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特色、课程、升学情况等,不作虚假宣传。

4、组织招生工作:依据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学校的招生工作计划,从组织校园开放日、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调研、制定提前招生方案、收集整理与审核自荐推荐学生的材料、组织自招学生的面试、自荐学生的网上签约、推荐学生的审核录取、提前批学生材料的领取整理到所有批次学生的录取工作,每一项按时间有条不紊的开展。

5、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市教委录取批次顺序进行新生档案材料的领取,及时发放新生的录取通知书。严格执行借读生管理制度,不违规操作。

6、总结招录经验:在完成全部招生工作以后,及时的总结梳理本次招生工作的得失,为下一年的招生工作积累经验与资源,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工作原则

1、程序规范:切实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进行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提前批招生方案与特长生招生条例经审核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开。录取时严格按照市教委时间节点规范进行。

2、宣传规范:招生宣传实事求是,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诋毁其他招生学校,不擅自组织市统一规定以外的招生活动,不利用中介机构抢拉生源,宣传语言规范,文明礼貌,耐心、热情地接受学生、家长的招生咨询。

3、制度规范:严格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进行计划外招生,不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做好新生的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工作。加大招生工作的监督力度,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

4、行为规范: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考生与家长的财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接受与招生有关的馈赠与宴请。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作出任何承诺,不干涉家长和学生的志愿填报。

 

 请工作人员遵守以上制度,如有违背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宜川中学

                                                         2017.3


上海市宜川中学招生工作规范要求

招生工作是学校的常规工作,更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招生工作,通过精心策划、规范实施,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努力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挂帅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成立由书记挂帅的招生监督小组,成员由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全程参与、指导、监督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还成立了由分管校长领衔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年级部主任和教研组长等组成,负责招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管理。增设招生工作咨询电话和招生工作投诉电话:021-56099550,使招生过程既满足招生计划,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科学规划

学校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科学制定学校总体招生方案及艺术、体育、推荐、自荐等单项招生方案,同时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公布的中招计划,招生领导小组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后,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所有方案、计划和办法都要经校务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制度规范

1)公示制度。学校所有招生政策规定将提前向社会公示,坚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诚信制度。参与艺体专项测试、面试、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全体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同时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确保招生过程的公正、公平;

3)监督制度。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建立投诉机制。坚持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一些特长发展、综合发展学生给予的优惠政策做到公开、透明,所有招生录取结果,必须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实施,严格按政策、按计划、按程序公正录取。

四、广泛宣传

学校通过教育博览会、上海招考热线、校园网和家校互动等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网上咨询,使考生和家长进一步了解学校、中招的有关招生政策与办法;整个招生期间开通招生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执班,耐心、细致地接受考生与家长的咨询;通过举办初中校长联谊会,深入初中学校进行走访、招生宣传和动员,召开现场咨询会,解读招生的相关政策,与考生、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增强社会、家长与考生对招生政策与办法的知晓率。

五、过程透明

学校认真贯彻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学校制订了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细则,形成了规范的工作程序,严肃招生纪律,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学校招生工作流程:

 

 

“自荐招生”录取工作流程图如下:

微信截图_20200424111458

 

严密的组织、规范的程序、全程的监督,保障了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上海市宜川中学自主招生工作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00424111759

 

 

 

 

 

 

 

 

普教计通(2019)12

关于转发《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教育单位:

区机管局发布了《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如果各单位发生公务活动需要租赁车辆的,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普陀区教育局

201941

普机局〔20187

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依据《普陀区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经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申飞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五家汽车租赁公司为本区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保障入围服务单位,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公务用车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务出行租赁单位及车辆。

附件:1、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表

     2、上海申飞旅行社有限公司报价表

     3、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报价表

     4、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

     5、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报价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11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115日印发  印数112

 

 

 

附件1

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表

 

车辆类型

半天报价(4小时以内)

一天报价(4-8小时)

5座帕萨特

300

600

7座别克商务

350

700

11座金杯

350

700

17座全顺

500

1000

35座北方

700

1100

海格45

800

1300

51座金龙

800

1300

备注1、该报价包含油料费、保养费、驾驶人员费用及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凭票由用车单位报销;3、出上海的车辆承租费用由用车单位和入围服务单位自行商量(入围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4、客服电话:632333796607197113917896287

 

附件2

上海申飞旅行社有限公司报价表

 

车辆类型

半天报价(4小时以内)

一天报价(4-8小时)

7座别克商务

350

650

11座金杯

600

750

17座全顺

700

900

35座宇通或金龙

700

900

45座宇通或金龙

800

1000

51座宇通或金龙

900

1200

备注1、该报价包含油料费、保养费、驾驶人员费用及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凭票由用车单位报销;3、出上海的车辆承租费用由用车单位和入围服务单位自行商量(入围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4、客服电话:021-33835088

附件3

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报价表

 

车辆类型

半天报价(4小时以内)

一天报价(4-8小时)

5座帕萨特

350

680

7座别克商务

380

720

11座金杯

400

750

17座全顺或大

600

1000

35座金龙

600

1000

45座金龙

680

1100

51座金龙

680

1100

备注1、该报价包含油料费、保养费、驾驶人员费用及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凭票由用车单位报销;3、出上海的车辆承租费用由用车单位和入围服务单位自行商量(入围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4、客服电话:68886060,68542726

附件4

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

 

车辆类型

半天报价(4小时以内)

一天报价(4-8小时)

7座别克商务

600

800

16座大通V80

600

800

19座丰田考斯特

700

1000

35座金龙或宇通

700

1000

45座金龙或宇通

800

1100

51座金龙或宇通

1000

1300

备注1、该报价包含油料费、保养费、驾驶人员费用及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凭票由用车单位报销;3、出上海的车辆承租费用由用车单位和入围服务单位自行商量(入围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4、客服电话:4008841841

 

附件5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报价表

 

车辆类型

半天报价(4小时以内)

一天报价(4-8小时)

5座荣威550

350

525

7座别克商务

475

665

11MB100

470

660

17座丰田考斯特

720

960

37座金龙

780

1000

45座金龙

895

1100

53座金龙

1000

1250

备注1、该报价包含油料费、保养费、驾驶人员费用及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凭票由用车单位报销;3、出上海的车辆承租费用由用车单位和入围服务单位自行商量(入围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4、客服电话:4008886608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201956日起施行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10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党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8年修订,自201810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10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0191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

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

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形成了讲政治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力度抓,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导向,消除了党内严重政治隐患,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问题还比较突,有的甚至存在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严重问题。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目的是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明确的党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落到实处。要突显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性地位,聚焦党的政治属性、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持续发力。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以政治上的加强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引领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靶向治疗”,针对政

治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政治能力不足、政治行为不端等突出问题强弱项补短板。要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实全过程,做到党的政治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二、坚定政治信仰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夯实思想根基,牢记初心使命,凝聚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一)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真理信金钱,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要坚定“四个自信”,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理论、强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党的政治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必须坚决捍卫、坚定执行。越是面临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越是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和战略定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绝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不懈努力。全党制定执行大政方针,要从党的政治路线出发;部署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要自觉同党的政治路线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要坚决同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政治路线的言行作斗争。

    (三)坚决站稳政治立场

    政治立场事关根本。全党必须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任何时候都同党同心同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人民利益出发,崇尚实干、勤政为民,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党的政治领导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承担起执政兴国的政治责任。

    (四)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结合上深刻认识、

强化认同,不断增强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不断完善保障“两个维护”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问责机制。要以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决不允许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

    (五)完善党的领导体制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研究制

定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地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实施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农

村、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的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

    着眼于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正确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同时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基本领导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途径方法,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汇集民智民力,善于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

    四、提高政治能力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能力。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组

织政治功能,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本领。

    (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政治属性是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组织的基本功能,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强化各级各类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能由党中央作出决定和解释。地方党委要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下,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坚决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党的基层组织要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下大气力解决软弱涣散问题。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组要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在本部门本单位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定位,全面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工作机关要更好发挥党委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力求参当其时、谋当其用,更好服务党委决策、抓好决策落实。党员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党的组织体系整体合力。

    (八)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

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政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九)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党领导下的政治组织,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各群团组

织要认真履行政治职责,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政治动员、政治引领、政治教育工作力度,更好承担起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把自己联系的群众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十)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事业单位承担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职责,都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始终坚持党

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重要作用,保证本单位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十一)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切实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和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要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潮、模糊认识、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要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政治性风险演变为政治风险。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五、净化政治生态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

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实现正气充盈、政治清明。

    (十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领,让党员干部经常接受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政治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主动适应信息时代新形势和党员队伍新变化,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进“智慧党建”,使党内政治生活始终充满活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创新、不讲活力、照搬照套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坚持按原则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按原则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按原则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坚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思想交锋、揭短亮丑,旗帜鲜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列席指导、及时叫停、责令重开、整改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一团和气、评功摆好、明哲保身的倾向。

    (十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保证。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在全党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模范机关创建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坚持“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把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坚决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十四)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离不开党内政治文化的浸润滋养。坚持“三严三实”,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熏陶,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党员干部政治气节、政治风骨。发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坚决抵制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狠刹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不正之风,破除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等封建糟粕,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

(十五)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注重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对政治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中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制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识别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的干部实行倒查,对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对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的,记录在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涵养政治生态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任务。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特别要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单位和岗位,查找廉政风险点,通过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切实管住权力,坚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边。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持之以恒锤炼政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六、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一项重大艰巨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党的政治建设取得成效。

(十七)落实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的政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相关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十八)抓住“关键少数”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重点是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深刻认识自己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职位越高越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增进政治智慧,做到信念如磐、意志如铁,政治坚定、绝对忠诚,清正廉洁、担当负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

(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把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政治规范体系,真正实现党的政治建设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坚持集成联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关制度,健全国家法律体系有关规定,在各类章程中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做到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坚持明确标准,既提出政治高线,激励党员干部向往践行,又划出政治底线,防止党员干部逾矩失范。坚持执规必严,加大宣传教育和执行力度,督促党员干部把党的政治规范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制度权威。

(二十)加强监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评价体系。把党的政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党建考核评价体系,并突出其权重。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不力以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意

见提出加强军队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的各类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区教育局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区教育局在教育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形式出现的合意性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经授权在其分管权限范围内,可以代表区教育局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区教育局内设科室、个人,未获得书面委托授权的,一律不得以区教育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区教育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办公室、各承办科室、计财科、教育法治科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1.办公室

(1)制定、修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2)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和订立。

(3)指导承办科室做好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活动。

(4)对是否为“三重一大”类合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

(5)负责合同的用印管理,依据合同联审单做好盖章审核和登记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盖章。

(6)负责做好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

2.承办科室

(1)组织合同的谈判并对合同谈判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

(2)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文本提请审核。

(3)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资质证明进行核实、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4)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

(5)参加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6)负责向办公室移交合同签订、审批、履行过程中的内容资料。

3.计财科

(1)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

(2)履约过程中,加强与承办科室沟通,督促并指导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4.教育法治科

(1)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材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递交审批。

(2)协助承办科室做好合同纠纷的处理。

(3)必要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协助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业务范畴的,实行相关科室会签制,牵头科室即为承办科室;不能确定承办科室的,由办公室协调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审批

第七条  除即时结清或另外规定外,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般应以中文书写,合同有多语种版本的,承办科室应保证中外文版本合同的一致性,中文版本效力不得低于其他版本。

第八条  合同承办科室起草合同时,如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有标准文本的,建议采用标准文本,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非标准文本或合同相对方拟定的合同,由承办科室会同办公室、法治科或外部专业力量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合同文本应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无争议。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签订日期等。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类合同(“三重一大”类合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对非“三重一大”类合同,实行合同联审制,由承办科室、办公室、法治科、计财科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合同相对方情况、招投标手续、法律风险审核、财务管理审核等内容,并明确签署同意、建议修改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认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讨论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超越区教育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以区教育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主要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区教育局授权分管领导在其分管权限范围内代表区教育局签署合同。其他人员签署合同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合同签署人应当对合同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关键信息。属于分管领导分管的授权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属于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事项的授权,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合同联审单等,一事一议,申请合同用印。提交用印的合同,必须填写完整且已按照要求进行签署,注明日期。不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并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合同联审单、会议研究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以及履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报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计财科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文本、合同联审单、验收意见等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对以下情形,计财科应拒绝付款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时报局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1.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未持有办理完结的合同联审单和合同文本等进行结算的;

2.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相对方名称不一致的;

3.发票信息有误的;

4.收付款方式、金额、单价、数量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科室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程序要求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批时,需提供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以及原合同文本,供合同联审时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程序一致。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违约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办公室汇报,防止损失扩大。办公室认为事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需与计财科、法治科进行会商,由法律顾问参与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放弃己方依据合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处理纠纷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专家咨询费等,由合同承办科室负责申请同意后由区教育局公用经费列支。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建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及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一岗双责”内容。

区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区教育局批准或授权,擅自以区教育局或者内设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区教育局或内设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的;

3.合同承办科室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区教育局造成损失的;

4.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5.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6.合同涉及区教育局秘密,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

7.没有按本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831日止。

 

附件:

1.授权委托书(样张)

2.区教育局合同签订联审单

附件1

授权委托书(样张)

 

    兹授权____       _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代表区教育局就______     ______   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日至__ __________日。

 授权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合同联审单

合同名称

 

签订事由

 

签订相对方

基本情况(名称、性质、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

 

承办科室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会签科室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教育法治科

 

 

负责人签字                       时间:       

计财科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时间:         

1.各部门应明确签署同意、建议修改、审查不通过等明确性的意见。

2.本联审单自201991日开始使用。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师〔201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118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7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普教计〔201920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件: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普陀区教育局                                                      

                                   2019125

附件: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完善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实现本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规范管理,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普委办(201844号),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根据本区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要求,本系统各事业单位保留的公务车辆均为经市机管局核定保留的“业务用车”。

第三条 本系统公务车辆使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与业务有关的公务活动。各单位公务活动出行可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如采用社会租赁方式,按照区机管局《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区政府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使用单位办理配备、更新、报废等事宜,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经研究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办理。更新处置的车辆必须距车辆年审有效期3个月以上、证照材料齐全有效、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车容车况必须保持原有的状态,不得拆卸、损坏车上任何设备。公务车辆应配备国产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购置新车品牌、型号、座位数由区机管局按规定审定。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车辆是国有固定资产,单位必须健全管理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监督

(一)严格公务车辆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制定专人保管车辆钥匙。严格在“公务车信息化平台”上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二)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车辆由区机管局统一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并张贴机管局统一印制的标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公车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未经机管局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醉酒、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纳入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使用单位应将本办法及本单位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以适当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和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牵头,并协同办公室、组织科、人事科、法治科、区教育资产中心等部门协调推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区教育局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意见》(普教办﹝20078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125日印发            

 


“上海普陀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为加强上海普陀教育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公众号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普陀区教育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台管理

1、“上海普陀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hanghaiputuojiaoyu)是普陀区教育局官方微信平台,由普陀区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负责建设和管理。

2、宣传科指定专人掌握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不得私自泄露。当微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权限及密码。

二、职责管理

(一)宣传科负责管理微信公众平台,负责搜集、整理全部拟发布的新闻信息。拟发布信息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重要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通知发布。每周原则上发布3(周一、三、五,寒暑假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则及时发布,条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

(二)宣传科设专职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职责:

1.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负责每天检查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2.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收集、发布。主要负责搜集、整理、修改拟发布的各类信息,经审核同意后,将发布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平台。

3.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并提出功能性需求。

4.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需完成的相关事项。

三、信息管理

上海普陀教育微信公众号在为广大家长学生解读教育政策,解答教育疑惑;传播教育理念,传递教育资讯。

(一)信息采集管理

1.动态信息:教育局各科室、基层学校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拟发布的信息内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学校报送的信息内容需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把关,教育局各科室主发的业务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由科室报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其中,凡涉及领导出席的活动、会议等重要资讯,需经领导审核。

2.政务公开:栏目内容是主动公开的文件,宣传科可以有选择性地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涉及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要与相关科室沟通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发布。

3.转载一般性信息由宣传科审核发布。教育局各科室需提供信息来源,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转载信息必须注明来源,来源不明的信息或非官方发布的信息不予发布。

4.各基层学校、教育局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将审核后的拟发布的信息内容(电子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发至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邮箱。拟发布的文字信息要配上相应相关图片。

5.来稿时间:原则上,当天上午举行的活动,信息(已审核的文字、图片、音频等)应当天报送;下午举行的活动,信息可以第二天上午报送。

(二)信息编辑管理

规范微信稿件格式,统一内容风格,便于编辑和长期运营。整个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文字、图片、排版。微信素材内容一般分为约稿和投稿,基层教育单位、学校和教师要确保投稿内容客观真实、有依据,信息、案例或经验可以推广、有典型性,文字简洁、表达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尽量达到图文并茂,适当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但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微信传播的要求,要求做到文责自负。文字、图片、排版要求如下:

    1.文字  

    文稿字数:①群发图文消息的标题上限为64个字节,群发内容字数上限为1200个字符或600个汉字;②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与非认证用户的关键字自动回复设置规则上限为200条规则(每条规则名,最多可设置60个汉字),每条规则内最多设置10条关键字(每条关键字,最多可设置30个汉字)、5条回复(每条回复,最多可设置300个汉字)。

    2.图片  

    图片格式:①图片文件需确保清晰度,图片大小一般1M以上;②bmppngjpegjpggif格式,向量用JPG,矢量用GIF图片。

    3.排版

    在微信提供的基础模板上,按内容要求编辑排版:①字体不宜过小,一般使用字体16px;②每段文字需条理清晰,避免出现整片大段的文字,读者阅读轻松,无视觉疲劳感;③图文摘要简洁明了,图片唯美,标题要有特点,内容要有吸引点。

(三)信息发布管理

1.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海普陀教育”官方微信实行“三审二校一签发”。

三审,是指文章由编辑人员完成后,安排制作人员一审核,文图编辑二审、运营管理员终审。主要负责审读文章立意、价值观是否符合本周宣传方向、有无不符法律法规之处,以及科学性、知识性是否正确等问题,如有则退改。

二校,是指文章通过三审后,分别为文图编辑一校,运营管理员二校,负责错别字、语句通顺和标点符号方面的校对。

一签发,是指通过三审二校通过的文章最终由宣传科长签发后才能发布。

2.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避免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3.微信公众平台应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4.微信公众账号信息每天只能发布一次,发布后如需修改需及时申请,并通过分管领导同意。

(四)其他注意事项

认真查看网民的回复,认真分析群众的诉求,对于一些群众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转交,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部门的满意度。

1)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2)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如下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以及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骚扰、垃圾广告或信息的;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含有其他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和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普陀区中小学微信群管理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并进一步提出“依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培养人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发布与实施,为了更好地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推动教师工作联系、家校互动沟通更加紧密畅通,促进老师与学生、家长之间良性沟通、共同发展,同心携手创建文明校园、和谐社会,制定学校微信群管理办法。

班级微信群

一、建群宗旨

1.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2.班级微信群仅用于学校发布通知、家校信息沟通交流,不得发布与工作沟通、家校联系无关的消息、言论。

3.禁止出现诋毁学校及师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语言,以及带有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彩的内容。

二、入群范围

1.本班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方可入群,禁止无关人员加入。

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教师命名规则:教师姓名;学生家长命名规则:学生姓名+爸爸/妈妈或直接出现学生姓名。

三、使用公约

(一)对教师要求

1.班级微信群由班主任管理员或任课老师管理,班主任或建群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提醒处理等。

2.不定时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应予以清退。

3.老师可在群内发布有关学校或班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的每日家庭作业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教育信息等,相关信息应符合教育教学的相关政策规定。

4.不得在群内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或可以对比学生成绩优劣的信息,不得发布学生的负面信息。

5.不得就个别学生的问题在群内进行讨论,探讨个别学生的具体教育问题可与其家长直接电话或当面沟通协商。

6.不得与家长发生争执,当家长在群内出现负面情绪时,应当引导家长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7. 学生毕业或者相关工作结束后,作为群主的教师应及时解散微信群。

(二)对家长要求

1.家长对学校、老师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在群内发布,如有需要应直接联系相关老师,或来信来访向校方提出。

2.未经班主任或建群教师同意,不得擅自邀请非本班级家长进群。

3.因老师上课或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回复家长发布的信息,家长请改用其他方式致电或留言老师,以便提供及时回复,确认信息。

4. 班级群禁止一切与教学、学习无关事宜的聊天、视频等活动。家长若有个别问题或者想咨询自己孩子的情况,可在小窗口单独询问老师,或直接面对面沟通或电话联系,不要在群里询问,或转发无关信息。

5. 群内要分享正面积极的信息,传播正能量,不允许发送聊天争吵,涉及人身攻击和影响班级团结的内容。

四、学校监管

1.请学校安排专人负责班级微信群的综合管理协调,及时发现问题,积极介入处理。

2.学校家委会要做好对家长正确使用班级微信群的宣传,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3.学校一旦发现微信群有恶意攻击学校、老师、学生或家长的情况,可将相关人员清除出群,并依法依规做出进一步处理;当出现倾向性、危害性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学校教工群

一、建立宗旨

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学校教工群仅用于学校发布通知、工作信息沟通交流,不做休闲聊天、个人事务讨论使用。

二、使用公约

1. 不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在工作群中,不得谈论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

2. 不散布传播谣言

互联网时代,教师群体肩负身正示范的社会正能量,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不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努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3. 不发布和转发不当言论和图片

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教职工不得在微信群发布各种错误言论,不得转发淫秽图片,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 不参与网络微商等营利活动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微信群发布、推广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广告与信息。

党员干部工作群

作为党员干部,务必要认真学习《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严以律己,在使用微信进行工作、交流时,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遵守普通教职使用微信公约的基础上,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应加强学习,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二、不发布不当言论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三、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党员教师应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不得在微信群中发布、传播迷信的信息或活动情况。

四、不随意发布未经公布的信息

不得使用微信谈论、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五、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学校校园广播电视台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广播电视台的管理,促进文明校园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台在学校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校园广播电视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舆论工具和内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全校师生了解学校重大活动及日常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信息传播、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实践的平台,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三、校园广播电视台一般采用学生自主管理模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由团委、少先队等部门具体指导开展,做好工作人员的招聘和考核工作,学校电教专兼职教师指导,影像电教部门提供技术服务与保障。

四、校园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例会制度、稿件审阅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奖励惩罚制度等,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种制度,不得随便带无关人员进入编辑室和演播室,扰乱校园广播电视台的正常工作。

五、校园广播电视台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承接学校新闻、活动制作播放任务,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广播电视制作播放任务,统筹文字、摄像、录音、编辑、播放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校园广播电视台负责设备的使用、保养、借还、调度以及提出设备维修、申购等建议。

七、校园广播电视台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并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挂钩。奖励分表扬和鼓励两种,惩罚分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工作人员资格三种。

八、本管理办法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后实施。

 


校园网(平台、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办法

一、校园网(平台、公众号)信息是指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传送、接收、存储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内容。

二、校园网(平台、公众号)的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三、严禁个人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四、凡存储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计算机严禁联入校园网。

五、不得在网络上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同时,也不能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的资料;不能制作、查阅、复制和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六、所有教师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七、所有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九、如果需要在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通知网络管理员。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查、登记后才能上网发布,同时要保管好信息发布密码。

十、网络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工作。

十一、要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各位教师要对所收发的邮件负责。收发邮件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邮件病毒软件,以防病毒将邮件进行自动转发。凡发现有害信息的邮件要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网络管理员。

 十二、网络管理员对发现和接到的泄密事件、有害信息和安全技术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转存好原始记录,删除有害信息,学校需在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信息中心报告。    

十三、任何教师因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法规、校园网其它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普陀区教育系统网评员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普陀区网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及区教育工作党委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要求,规范教育系统网评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坚决守卫网络宣传阵地,把握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强教育系统网信工作力量,为本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    队伍构成

1、区级核心网评员。区教育系统组建区级核心网评员队伍,选拔10人组成核心网评员队伍。入选人员要求政治坚定、思想敏锐、责任心强,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网络知识,能熟练运动网络用语开展舆论引导工作,能及时报送涉及普陀教育的负面舆情信息。

2、教育系统网评员。支持、鼓励基层学校选拔政治可靠、敬业心强、善用网络的教师,组建教育系统的网评员队伍(与区级核心网评员不重叠)。教育系统网评员作为各基层学校网宣人员应参与教育相关突发舆情网评工作,以及本区、本系统网上公益性正面宣传。

3、特约网评员。邀请部分特级教师或在新媒体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大V”人士,在必要时作为特约网评员参与网评工作。

三、网评员工作要求

1、收到网评指令后,按要求及时完成评论工作并反馈。

2、撰写的网评帖文须达到规定字数,且有较强说服力、感染力;注意网评工作技巧,结合网络语言特点,能够在微博、微信、论坛和客户端等平台进行舆论引导,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撰写高质量的网评内容,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

3、在国内主流新媒体平台上保持活跃,重点关注其中关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偶有涉及本区的负面舆情须第一时间上报。

4、签订网评工作保密协议,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网评工作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于网评工作有关的内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不得谈论网评工作,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

5、教育系统网评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告知区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

四、网评员管理机制

1、教育系统网评员(含核心网评员和教育系统网评员)由区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负责。宣传科组织好教育系统的网评工作,并对所有网评员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宣传科根据任务完成、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等情况,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宣传科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交流、舆情通报等活动,以提升网评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

 

2018530

 


关于下发校园意识形态阵地、新媒体、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依据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等工作要求,区教育工作党委制定下发了《普陀区教育系统落实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普教委〔201737号),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十管”责任,管方向、管思想、管阵地、管课堂、管队伍、管大型活动、管对外交流、管民办教育单位、管网络、管纪律,加强对本单位网、报、台、电子屏、宣传栏、新媒体等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努力把好导向、守好阵地、管好队伍,全面提升党管意识形态工作水平,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为加快教育强区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理论保证。

区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现下发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意识形态“十管”责任和党政同责细则22条要求,参照制定本单位新媒体、网、报、微信群等管理办法。

 

区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

20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