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育科研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规范科研管理,全面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有效促进学校整体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以市、区教育科学发展规划为指导,以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面向校本课程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积极鼓励基础性课题研究,着重解决学校发展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全国、市、区的各种学术团体,从事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
第四条 各部门、教研组要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把教科研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学校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与研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现代化的理论和经验,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研究,探索我校教育教学现代化的新路子。确定教育科研课题,着重开展德育、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践、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教师队伍建设、学生自主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制定与完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总结、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网络。以形成浓厚的教育科研氛围,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育科研权威的学术组织,由校长室直接领导。学术委员会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威望和研究成果的教师组成,并聘请4—5名市、区教育科研专家担任顾问。人选由教研处推荐,经校长室审定,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两年。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为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育科学学术方面的咨询。
2. 论证、审议学校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
3. 鉴定、评价教育科研成果。
4. 考核和评估教师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根据校长室的指示,学校科研工作由教育科学研究室(简称教科室)负责管理,为学校教育科研常设机构。在校长和学校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科室主任负责处理教科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每学期制定好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交校长和分管领导审阅后,负责具体实施。
2. 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设计并申报学校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规划,并组织研究实施。指导、管理学校教研组和教师的教科研工作,指导其制定方案,实施研究及成果评估。
3. 收集和编发校内外教科研信息和资料,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学校教科研工作。
4. 审核各项教科研成果,作出鉴定评价,推荐优秀教科研成果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5. 积极参加区内外教科研会议和校际教科研交流活动,加强联系,扩大学校影响。
6. 组织教科研工作培训和专题讲座,召集教科研研讨会、交流会等,并作好记录备案。
7. 做好教科研成果汇编工作,一般每二至三年一次。
8. 认真参与校本研修和课程开发工作。
9. 做好每年教师科研文章等的汇总、评定工作,做好骨干教师文章的修改发表工作。
10. 做好教科室助理、外聘专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
11. 高质量办好校刊《时代风》。
第八条 教研组既是学校教学组织单位,又是学校教育科研的基层组织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学校教育科研计划,制定并实施本组教研计划;
2.组织本组教师参与国家、市、区、学校相关课题研究;
3. 确定本组研究课题,并协助指导本组成员确定个人研究课题;
4. 协助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5. 按照学校或教科室要求,做好其他研究和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课题的申报凡是立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跟国家、市、区有关科研动态。确立课题必须从日常教育教学实际、理论问题思考、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教育部门的科研规划或课题指南、教育期刊的征稿启事或选题要点出发,规范填写《宜川中学教育科研项目申报表》,然后再向上一级单位申报立项;校本课题先上报到教研组长处,审定后交学校教科室。
第十条 校级课题的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5月份,时间为一个月。教师可根据学科教学要求、学校的工作整体要求,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研究设想,提出课题申报。
区级课题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教师可根据自己校级课题研究的情况申报区级课题。市级课题的申报原则从区级课题中产生,国家级课题的产生原则上从市级课题中产生。
教师申报区、市、国家级研究课题,须经学校审定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教研处配合课题负责人作好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课题经费的拨付、开题结题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校级课题在分类评审工作结束后,教研处具体负责实施对全校各类课题的分类管理及过程监管。
在校级课题执行期间,教研处具体负责召开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计划一年期完成的课题,半年检查一次;计划两年期完成的课题,一年检查一次。对未按课题计划执行,未达到阶段考核目标,或课题执行期出现课题内容、方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经专家评估后,教研处将提请校长会审议终止课题研究,一旦通过,则立即停止发放有关课题经费,并追回已发放的课题经费。
凡是课题结题时间已到,而课题申报团队未完成课题的,必须继续进行课题的研究,否则不允许下一轮申报,但停止发放课题经费。
课题完成后,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对校级课题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将按规定拨付研究经费。
对课题立项后课题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完成的,申报者应提出《延期结题申报》并提交新的课题研究方案。对课题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或弄虚作假的课题,校教科室有权向学校提出中止或撤销意见,并对课题负责人进行相应的批评。
第十二条 课题确定的原则
1.思想性原则。课题必须坚持思想观点正确,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
2.科学性原则。课题研究应以科学的教育理论为依据,研究的方法以及数据、检测标准应力求正确合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先进性原则。课题应有创新性,力求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理论(或观点)。
4.实践性原则。课题应坚持联系我校的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课题研究必要的经费支持。凡被学校、区级、市级和国家级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其他经费开支,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实。课题经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自觉履行支出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室负责科研经费的申请与登记发放。
第十五条 课题被国家、市、区批准立项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区和学校配套经费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校教研处。教科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标准提出学校配套经费发放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把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局科研室,申请区配套经费。
校级课题的研究经费采取网上报销的方式拨付。在课题立项至中期评估之间和结题评审之后,课题负责人凭票据网上申报相应额度的课题经费,经教研处主任、主管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配套经费采用分次拨付的方式。校级课题研究经费第一次在课题立项至中期评估之间可使用总额的60%,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课题,经专家认定不能继续进行研究的,学校将全额追回配套经费;第二次在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总额的40%。对于因课题自身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专家认定最终不能结题的课题,学校将全额追回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发放标准一般为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型 |
市科研部门提供的经费额(元) |
区教育局配给经费额(元) |
学校配给经费额(元) |
国家级 |
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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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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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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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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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重点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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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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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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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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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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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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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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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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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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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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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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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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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应用于专家咨询、资料书籍购置、设备添置、调查研究、出差交通费用等。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申请经费,申请程序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科研室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获重大突破,或获区级以上奖励则可按专项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激励更多的教职员工参与各级各类的教育科研活动,表彰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成绩、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学校对有关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成果每学年(一般在9月份)评选一次,具体由教科室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提交校长会审议,评出等第奖。
科研成果的内容包括科研论文、经验总结、实验报告、学情调查分析、专著与编著,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科研文章以及被收入全国及市、区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自编教材,在校级刊物《教研与科研》上发表的文章,以及有实用价值的课件和实验制作等,都是我校广大教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都属于评选范围。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原则(参照交大附中科研成果奖励原则)
1.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普陀区教育局科研室等教育主管部门获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参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奖金额度,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奖金。
2.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普陀区教育局科研室以外的教育主管部门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奖金的,学校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奖金;无奖金的,学校按科研成果奖励原则的其他条款给予奖励。
3.由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评为一、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参照市级教育科研成果二、三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三等奖参照区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
4.凡一文(或一项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获多个等级奖或成果证书的,学校按照“不重复”与“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5.凡一人的多项研究成果获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级奖的,享受累计奖励。凡一人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各等第奖的,累计奖励。
6.凡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经验(不包括一般性小品文或报导)按刊物级别确定相应的奖励(分为国家级 、市级和区级)。
7.凡一文既获等第奖(或成果证书)、又在报刊上发表的,只享受最高一项的奖励。
8.合作的论文或集体完成的课题成果,奖励金额以一篇论文或一项成果计。
第二十三条 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科研成果奖等级 |
区配给奖励金额(元) |
学校配给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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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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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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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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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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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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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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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省部级)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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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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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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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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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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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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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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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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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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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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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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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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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特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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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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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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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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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奖励标准:
(1)由教师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级社会团体、教育学术团体(如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数学会等等)的科研评奖,设统一奖励标准。全国一等奖奖励200元,其它各级各等第的奖励(含优胜奖,优秀奖,优异奖等)统一奖励100元,鼓励奖不奖。
(2)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本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并有校内其他教师参与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不含习题集),每本(丛书均以套计)合计奖励1000元。
(3)由本校教师担任副主编或参编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主编为非本校人员),每人每本(丛书均以套计)奖励300元,每本合计不高于1000元。
(4)由本校教师参与编写的有刊号的习题集(丛书均以套计),主编奖励300元,参编(含副主编)人员每人奖励100元,合计不高于300元。
(5)发表在SCI\CSCI\CSSCI期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1000元。
(6)发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8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800元。
(7)发表在市级刊物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5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500元。
(8)发表在区级刊物(仅限于各区教育学院院刊)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100元。
(9)发表在市级刊物上的教案、学科指导类文章,每篇奖励100元;发表在区级报刊刊物上的教案、学科指导类文章,每篇奖励50元。
(10)发表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中的资料汇编、资讯类及报道文章,每本(期)合计奖励50元。
(11)在各级各类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无论是否与学科有关,一律不予奖励。
(12)同一篇论文或文章在不同的刊物重复发表,根据奖金数额最高的标准奖励,不累计奖励。
(13)一篇文章分两次及两次以上发表,以次累计奖励。
(14)出现在报刊、书籍中的点评,不论是否冠名,一律不奖励。
(15)发表在网上或被网络转载的文章、课件不奖励。
(16)书籍再版不再奖励。
(17)由本校教师参与编写、但未具本校教师姓名的书籍与教材,不奖励(笔名不奖)。
(18)发表在大学学报上的论文,参照区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标准奖励。
(19)文章的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非本校人员),参照职称评审的标准,根据文章的级别奖励相应标准的一半;文章的第三作者(第一、第二作者非本校人员),参照职称评审的标准,根据文章的级别奖励相应标准的四分之一;文章的第四作者及其后的,不奖励。
(20)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非本人任教学科、非高中学段的专业文章(教材、论著),参照刊物(教材、论著)级别执行同一标准奖励。
(21)校刊《时代风》中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50元。
(22)由校内或相关主管部门汇编的论文集,无论有无刊号,均不予奖励。
(23)参与奖励的教师发表的文章或论著,必须提供一份原件给学校留存,作为教师历年科研成果实物档案,以备校史陈列及交流展示所用,不再返还教师本人。不上交原件的,只记入文字档案,不予奖励。
(24)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征文或论文获奖奖励标准;
市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500元;
区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办法
1.学校每年利用暑期校本培训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底或7月初)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在会上对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进行优秀科研成果展示交流。
2.优秀科研成果每年出一本“专辑”,同时每三年对科研成果进行系列分类,择优正式出版“选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档案类型:
1.综合性教科研档案:包括学校教科研规划,年度教科研计划,年度教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教科研文件,重要教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教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学校计划管理的教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数据、总结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明、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3.教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
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
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
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
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
6.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
7.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材料软盘。
第二十七条 归档要求:
1.各类教科研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教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教科室负责检查其档案资料。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宜川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