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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4-1宜川中学科研管理条例
   来源:宜川中学

第一条  教育科研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规范科研管理,全面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有效促进学校整体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以市、区教育科学发展规划为指导,以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面向校本课程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积极鼓励基础性课题研究,着重解决学校发展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全国、市、区的各种学术团体,从事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

第四条  各部门、教研组要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把教科研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学校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与研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现代化的理论和经验,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研究,探索我校教育教学现代化的新路子。确定教育科研课题,着重开展德育、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践、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教师队伍建设、学生自主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制定与完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总结、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网络。以形成浓厚的教育科研氛围,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育科研权威的学术组织,由校长室直接领导。学术委员会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威望和研究成果的教师组成,并聘请45名市、区教育科研专家担任顾问。人选由教研处推荐,经校长室审定,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两年。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为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育科学学术方面的咨询。

2.          论证、审议学校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

3.          鉴定、评价教育科研成果。

4.          考核和评估教师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根据校长室的指示,学校科研工作由教育科学研究室(简称教科室)负责管理,为学校教育科研常设机构。在校长和学校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科室主任负责处理教科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每学期制定好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交校长和分管领导审阅后,负责具体实施。

2. 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设计并申报学校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规划,并组织研究实施。指导、管理学校教研组和教师的教科研工作,指导其制定方案,实施研究及成果评估。

3. 收集和编发校内外教科研信息和资料,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学校教科研工作。

4. 审核各项教科研成果,作出鉴定评价,推荐优秀教科研成果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5. 积极参加区内外教科研会议和校际教科研交流活动,加强联系,扩大学校影响。

6. 组织教科研工作培训和专题讲座,召集教科研研讨会、交流会等,并作好记录备案。

7. 做好教科研成果汇编工作,一般每二至三年一次。

8. 认真参与校本研修和课程开发工作。

9. 做好每年教师科研文章等的汇总、评定工作,做好骨干教师文章的修改发表工作。

10. 做好教科室助理、外聘专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

11. 高质量办好校刊《时代风》。

第八条  教研组既是学校教学组织单位,又是学校教育科研的基层组织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学校教育科研计划,制定并实施本组教研计划;

2.组织本组教师参与国家、市、区、学校相关课题研究;

3. 确定本组研究课题,并协助指导本组成员确定个人研究课题;

4. 协助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5. 按照学校或教科室要求,做好其他研究和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课题的申报凡是立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跟国家、市、区有关科研动态。确立课题必须从日常教育教学实际、理论问题思考、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教育部门的科研规划或课题指南、教育期刊的征稿启事或选题要点出发,规范填写《宜川中学教育科研项目申报表》,然后再向上一级单位申报立项;校本课题先上报到教研组长处,审定后交学校教科室。

第十条  校级课题的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5月份,时间为一个月。教师可根据学科教学要求、学校的工作整体要求,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研究设想,提出课题申报。

    区级课题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教师可根据自己校级课题研究的情况申报区级课题。市级课题的申报原则从区级课题中产生,国家级课题的产生原则上从市级课题中产生。

教师申报区、市、国家级研究课题,须经学校审定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教研处配合课题负责人作好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课题经费的拨付、开题结题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校级课题在分类评审工作结束后,教研处具体负责实施对全校各类课题的分类管理及过程监管。

在校级课题执行期间,教研处具体负责召开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计划一年期完成的课题,半年检查一次;计划两年期完成的课题,一年检查一次。对未按课题计划执行,未达到阶段考核目标,或课题执行期出现课题内容、方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经专家评估后,教研处将提请校长会审议终止课题研究,一旦通过,则立即停止发放有关课题经费,并追回已发放的课题经费。

凡是课题结题时间已到,而课题申报团队未完成课题的,必须继续进行课题的研究,否则不允许下一轮申报,但停止发放课题经费。

课题完成后,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对校级课题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将按规定拨付研究经费。

对课题立项后课题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完成的,申报者应提出《延期结题申报》并提交新的课题研究方案。对课题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或弄虚作假的课题,校教科室有权向学校提出中止或撤销意见,并对课题负责人进行相应的批评。

第十二条 课题确定的原则

1.思想性原则。课题必须坚持思想观点正确,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

2.科学性原则。课题研究应以科学的教育理论为依据,研究的方法以及数据、检测标准应力求正确合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先进性原则。课题应有创新性,力求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理论(或观点)

4.实践性原则。课题应坚持联系我校的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课题研究必要的经费支持。凡被学校、区级、市级和国家级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其他经费开支,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实。课题经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自觉履行支出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室负责科研经费的申请与登记发放。

第十五条  课题被国家、市、区批准立项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区和学校配套经费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校教研处。教科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标准提出学校配套经费发放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把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局科研室,申请区配套经费。

校级课题的研究经费采取网上报销的方式拨付。在课题立项至中期评估之间和结题评审之后,课题负责人凭票据网上申报相应额度的课题经费,经教研处主任、主管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配套经费采用分次拨付的方式。校级课题研究经费第一次在课题立项至中期评估之间可使用总额的60%,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课题,经专家认定不能继续进行研究的,学校将全额追回配套经费;第二次在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总额的40%。对于因课题自身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专家认定最终不能结题的课题,学校将全额追回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发放标准一般为

项目级别

项目类型

市科研部门提供的经费额(元)

区教育局配给经费额(元)

学校配给经费额(元)

国家级

重点

 

 

 

一般

 

 

 

规划

 

 

 

其他

 

 

 

市级

重点

80000

 

 

一般

40000

 

 

规划

10000

 

 

区级

重点

 

10000

 

一般

 

5000

 

个人

 

1000

 

校级

重点

 

 

 

一般

 

 

 

个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应用于专家咨询、资料书籍购置、设备添置、调查研究、出差交通费用等。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申请经费,申请程序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科研室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获重大突破,或获区级以上奖励则可按专项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激励更多的教职员工参与各级各类的教育科研活动,表彰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成绩、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学校对有关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成果每学年(一般在9月份)评选一次,具体由教科室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提交校长会审议,评出等第奖。

科研成果的内容包括科研论文、经验总结、实验报告、学情调查分析、专著与编著,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科研文章以及被收入全国及市、区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自编教材,在校级刊物《教研与科研》上发表的文章,以及有实用价值的课件和实验制作等,都是我校广大教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都属于评选范围。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原则(参照交大附中科研成果奖励原则)

1.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普陀区教育局科研室等教育主管部门获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参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奖金额度,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奖金。

2.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普陀区教育局科研室以外的教育主管部门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奖金的,学校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奖金;无奖金的,学校按科研成果奖励原则的其他条款给予奖励。

3.由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评为一、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参照市级教育科研成果二、三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三等奖参照区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

4.凡一文(或一项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获多个等级奖或成果证书的,学校按照“不重复”与“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5.凡一人的多项研究成果获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级奖的,享受累计奖励。凡一人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各等第奖的,累计奖励。

6.凡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经验(不包括一般性小品文或报导)按刊物级别确定相应的奖励(分为国家级 、市级和区级)。

7.凡一文既获等第奖(或成果证书)、又在报刊上发表的,只享受最高一项的奖励。

8.合作的论文或集体完成的课题成果,奖励金额以一篇论文或一项成果计。

第二十三条 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科研成果奖等级

区配给奖励金额(元)

学校配给奖励金额(元)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等级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市级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等级

0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区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等级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校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2.其他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奖励标准:

1)由教师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级社会团体、教育学术团体(如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数学会等等)的科研评奖,设统一奖励标准。全国一等奖奖励200元,其它各级各等第的奖励(含优胜奖,优秀奖,优异奖等)统一奖励100元,鼓励奖不奖。

2)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本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并有校内其他教师参与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不含习题集),每本(丛书均以套计)合计奖励1000元。

3)由本校教师担任副主编或参编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主编为非本校人员),每人每本(丛书均以套计)奖励300元,每本合计不高于1000元。

4)由本校教师参与编写的有刊号的习题集(丛书均以套计),主编奖励300元,参编(含副主编)人员每人奖励100元,合计不高于300元。

5)发表在SCI\CSCI\CSSCI期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1000元。

6)发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8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800元。

7)发表在市级刊物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5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500元。

8)发表在区级刊物(仅限于各区教育学院院刊)上的教育、教学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00元,作者多于一人的,合计不高于100元。

9)发表在市级刊物上的教案、学科指导类文章,每篇奖励100元;发表在区级报刊刊物上的教案、学科指导类文章,每篇奖励50元。

10)发表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中的资料汇编、资讯类及报道文章,每本(期)合计奖励50元。

11)在各级各类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无论是否与学科有关,一律不予奖励。

12)同一篇论文或文章在不同的刊物重复发表,根据奖金数额最高的标准奖励,不累计奖励。

13)一篇文章分两次及两次以上发表,以次累计奖励。

14)出现在报刊、书籍中的点评,不论是否冠名,一律不奖励。

15)发表在网上或被网络转载的文章、课件不奖励。

16)书籍再版不再奖励。

17)由本校教师参与编写、但未具本校教师姓名的书籍与教材,不奖励(笔名不奖)。

18)发表在大学学报上的论文,参照区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标准奖励。

19)文章的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非本校人员),参照职称评审的标准,根据文章的级别奖励相应标准的一半;文章的第三作者(第一、第二作者非本校人员),参照职称评审的标准,根据文章的级别奖励相应标准的四分之一;文章的第四作者及其后的,不奖励。

20)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非本人任教学科、非高中学段的专业文章(教材、论著),参照刊物(教材、论著)级别执行同一标准奖励。

21)校刊《时代风》中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50元。

22)由校内或相关主管部门汇编的论文集,无论有无刊号,均不予奖励。

23)参与奖励的教师发表的文章或论著,必须提供一份原件给学校留存,作为教师历年科研成果实物档案,以备校史陈列及交流展示所用,不再返还教师本人。不上交原件的,只记入文字档案,不予奖励。

24)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征文或论文获奖奖励标准;

市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500元;

区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办法

1.学校每年利用暑期校本培训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底或7月初)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在会上对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进行优秀科研成果展示交流。

2.优秀科研成果每年出一本“专辑”,同时每三年对科研成果进行系列分类,择优正式出版“选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档案类型:

   1.综合性教科研档案:包括学校教科研规划,年度教科研计划,年度教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教科研文件,重要教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教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学校计划管理的教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数据、总结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明、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3.教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

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

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

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

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

6.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

7.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材料软盘。

第二十七条  归档要求:

1.各类教科研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教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教科室负责检查其档案资料。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91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宜川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73